陳惠如:律師參與乃審判不可或缺之一環

陳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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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訊】 律師制度的源起發展

在古代,希臘是歐洲最早產生國家、法律和監獄的地區。現代律師制度至少應可追溯至西元前4、5世紀的雅典,雅典當時已將訴訟程序區分為審查和裁判二個階段。在裁判階段,法庭允許當事人出庭辯論,也允許他們委託其他人撰寫辯論稿並出庭辯論。這些為當事人出庭辯論之人,在法庭上能言善辯,往往對法官裁判產生重要影響,後來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訴訟事件增多,雅典就以法律將此角色確定下來,稱為「辯護人」(advocate)。雅典的制度後來為羅馬法所吸收,隨著羅馬法的發展,自此成為世界各地律師制度的雛形。

雖然不同國家對律師的稱謂、分類或概念或多或少有所不同,然而其內涵及本質功能基本上是一致的。律師係指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運用法律規範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出庭辯護,以維護委任人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士。律師制度最初係起源於一般民眾對於協助法庭活動的需求,雖然其後律師功能並擴及於法庭活動以外的領域,然而隨著法律規範漸趨繁複,技術性要求變高,法庭活動中大量使用法律專業術語,若無專業人士協助,則當事人往往難以理解,而法庭程序亦可能因而無法流暢進行,因此由律師協助當事人從事法庭活動的重要性即有增無減。

當前的民主法治國家莫不存有大量的立法規範作為社會成員活動的行為依據,而律師是受當事人之委託而運用法律規範以維護委任人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士,律師制度的實際運作情形,其實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與法治水準的重要指標。

抗拒律師參與為法治虛名化之表癥

律師雖然不職司審判,然而律師卻是當事人以外可以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律專業人士,律師藉由其專業幫助當事人理解規範、協助程序進行、主張權利並提出答辯,律師的參與有助於形成妥適並值得當事人及民眾信服的裁判。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體系運作無不有大量律師參與,審判法庭亦不乏優秀律師活躍其中。

中國大陸近年發生許多維權事件,為弱勢群體合理權益奔走的一些民間維權人士卻接連不斷遭到當局逮捕審判,許多律師欲為這些維權人士挺身而出進行辯護卻遭遇到大小不同的干預、言詞恐嚇、甚至暴力襲擊,其中亦經常包括來自法院的技術性妨礙。中國大陸維權人士陳光誠,在2005年1月至9月間因為調查山東省臨沂市計畫生育運動的違法事件,公布地方政府野蠻執法案例,後來遭到地方政府打擊報復、非法軟禁。陳光誠在2006年6月11日,遭到刑事拘留,6月21日被正式逮捕。據相關報導提到陳光誠及家人所委任的李勁松律師及張立輝律師,在取證時一再遭非法阻撓,要求會見陳光誠無故遭拒,甚至還被不明人士毆打、限制行動自由。2006年8月18日山東省沂南縣法院開庭時,2位律師卻遭法庭拒絕無法蒞庭為陳光誠辯護。當天由於陳光誠的律師並未到庭,因此法院給陳光誠臨時指定了另2名辯護律師。然而陳光誠當庭拒絕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時,法院並未依規定休庭並延期審理,卻仍繼續進行審判。沂南縣法院最後於2006年8月24日以「故意破壞財產和聚眾擾亂交通」的罪名判處陳光誠4年3個月有期徒刑。該判決出爐後,引發多方質疑。

中國大陸的人權狀況之惡劣乃國際社會人盡皆知之事,類如陳光誠案件的例子不勝枚舉,其中亦有多位幫冤假錯案當事人維權辯護卻反遭迫害打壓的律師,如高智晟、楊在新、李和平等。中國大陸近年來固然在各領域有大量先進立法、制度設立,然而若無得以貫徹的司法制度,則法規無從實踐,反成迫害異己的工具和打手。無法坦然面對群眾檢視的司法審判案件,對於律師參與統治當局經常是百般阻撓抗拒,雖空有律師制度運行之名,究其實不過是空有法治虛名而己。

樂見律師參與共創 值得人民信賴之司法

台灣有學者認為律師制度之法理基礎係源出於國民的主體性,認為任何人對於關涉其利益、權利、地位或責任的審判程序,均應有權參與,在各該程序上均應受到尊重,為程序的主體。法治國家應該致力於充實相關制度以鞏固維護人民於程序主體的地位,為充實相關制度,不應僅以設立民、刑事及行政等訴訟程序制度為滿足,律師參與其中乃為追求並實現公平正義力量之一環。

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體系運作,尤其是審判程序的進行,律師參與及公開審理,二者皆為確保審判結果之妥適性和正當性的重要機制。對照中國大陸司法體系抗拒律師參與的自損司法獨立性的威權統治現象,反觀以民主法治國家自居的台灣,吾人實應樂見律師參與協同法院共創值得人民信賴之司法。◇(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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