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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政治捐贈 列舉扣除總額不得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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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電)今年有兩大重要選舉,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捐贈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申報戶當年度申報所得總額的20%,金額不得超過20萬元。

國稅局指出,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有特別規定,如總統、副總統為自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前一日止。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為2008年 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為2007年5月20日至2008年3月21日止。

區域及原住民選出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2008年1月1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為2007年 4月1日至2008年1月11日。

不過,國稅局特別提醒,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對其捐贈則不能適用列舉扣除。對政黨的捐贈,如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在年度立法委員選舉的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也不能適用列舉扣除。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得票率為準;新成立政黨,以下次選舉得票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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