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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舊手機非以為業 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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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八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其日常使用的舊手機,如確實不是以出售手機為業,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向個人收購舊手機應如何取具進貨憑證,及個人出售舊手機交易所得,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

對外憑證開立給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營利事業向個人收購舊手機應取具憑證,依上述規定辦理。

因此,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其日常使用的舊手機,如個人確實非以出售手機為業,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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