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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政治捐赠 列举扣除总额不得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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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二日电)今年有两大重要选举,国税局表示,依规定,个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申报综合所得税作为当年度列举扣除额,个人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10万元;捐赠扣除总额,不得超过申报户当年度申报所得总额的20%,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国税局指出,政治献金法对拟参选人收受政治献金的期间有特别规定,如总统、副总统为自任期届满前一年起,至次届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以2008年总统大选为例,选举投票日为2008年 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献金的期间为2007年5月20日至2008年3月21日止。

区域及原住民选出立法委员拟参选人为自立法委员任期届满前十个月起,至次届选举投票日前一日止,以第7届立法委员选举为例,选举投票日为2008年1月12日,可收受政治献金的期间为2007年 4月1日至2008年1月11日。

不过,国税局特别提醒,拟参选人如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候选人资格经撤销者,对其捐赠则不能适用列举扣除。对政党的捐赠,如政党推荐的候选人在年度立法委员选举的平均得票率未达2%者,也不能适用列举扣除。如该年度未办理选举者,以上次选举得票率为准;新成立政党,以下次选举得票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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