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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自有房屋无偿借亲友营业 仍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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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六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为帮助自己家人或亲友开设公司行号,常会以自有房屋借与家人或亲友开设公司,并向法院公证来证明无偿关系。但依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是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外,仍应计算及申报租赁收入及缴纳所得税。

国税局以实例说明,纳税义务人某甲将其自有房屋借与其子开设公司,2003年未申报租赁收入,经国税局核定其租赁所得,某甲虽主张该房屋借与儿子无偿使用,并未收取租金,且儿子不是所得税法规定的“他人”。

不过,国税局指出,因某甲借与儿子的房屋是作为公司营业使用,并非供儿子个人使用,由于公司是法人,与自然人人格不同,属所得税法规范“他人”,且房屋是供营业使用,与税法规定免设算租赁所得的规定不符,因此,对某甲补税,某甲虽提起复查、诉愿及行政诉讼,均遭驳回确定。

国税局指出,个人将财产借与他人使用,除经查明是无偿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外,仍然要按照当地一般租金情况,计算及申报租赁收入及缴纳所得税,且所称“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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