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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公设地规避赠与税 须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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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八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对以公设地规避赠与税,经补税提起行政救济的案件,已有32件经行政法院判决确定,可见行政法院支持补税的处分。南区辖区内应核课赠与税者共有232件,赠与税额新台币5亿2000余万元;提起行政救济案件已缴纳税款为2亿8500余万元。

南区国税局长邱政茂说明,1999年至2003年间查获辖内土地代书及其客户,以免征赠与税的公共设施保留地为规避赠与税的媒介,包括先赠与子女公共设施保留地,再以现金高价买回;先赠与子女公共设施保留地,再以建地交换,及先赠与子女公共设施保留地的大部分持分及建地的极小部分持分,再经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子女取得整笔建地。

国税局指出,因上述行为的经济实质与直接赠与现金、建地等应税财产并无不同,报经财政部核示应课征赠与税后,清查辖内这类案件,应课赠与税者共232件,赠与税额5亿2千余万元。

不过,其中150件纳税义务人不服课税处分提起行政救济,截至11月底有94件已核课确定,其中8件是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确定、24件是最高行政法院裁决确定。另外,邱政茂补充,财政部是在2002年发布解释令,因此,发布解释令后再查获上述的规避赠与税案件,须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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