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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加工比率30%以上营利事业 不适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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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属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公司,选择适用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9条规定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者,创立或增资扩展投资计划产制的产品或劳务,若委托其他营利事业加工,成本超过30%者,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如在30%以下者,应依其委托加工成本与自行制造的成本比例计算,就自行制造部分的所得,享有免税。

国税局指出,在查核一上市公司9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时,发现这家公司为降低制造成本,委由协力厂商自其指定的营利事业进料并加工后,再组配成品。

经深入查核,其生产有关投资计划产品,将制造过程中部分生产阶段委托其他营利事业加工,其委托加工成本占产品制造成本比率达40%,这项产品销售所得新台币4亿余元,全部不得享受免税待遇,需补征税款1亿余元。

因此,国税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先自行检视申报符合奖励规定的免税所得,是否符合前项规定,以免遭剔除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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