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中央社新聞小百科:航權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三十日電)航權(Freedomsof the air)是指國際民航航空運輸中的過境及運輸業務相關權利,為一個國家重要航空權益,兩國交換、協商航權時,一般採取對等原則,但有時某國家會提出較高交換條件,保護該國航空產業。

航權源於1944年在芝加哥舉行的國際民航會議,成功簽署「芝加哥協定」,相關條款一直被沿用至今,根據我國交通部民航局資料,至今共有189個締約國。

根據該公約也成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確定民航安全,確保全球航空運輸系統運作。若侵犯航權恐引發自衛攻擊,例如1983年大韓航空班機因偏航進入蘇聯航空,遭蘇聯軍機擊落。

航權共分九大航權或九大自由,分別為航空飛越權、技術經停權、目的地下客貨權、目的地上客貨權、中間點權或延遠權、橋樑權、完全第三國運輸權、第八航權、國內運輸權等。

例如在協定國領空上飛過、因加油等技術需要在協定國降落、在第三國作中轉站上下客貨、以兩條航線名義接載甲乙兩國乘客貨物往返、以本國為起點或終點,在協定國境內不同地點接載乘客貨物等。

一般而言,國與國間通航最基本為交換第三、第四航權,雙方互相授予對方航空公司以定期航班,載運兩國間客、貨、郵,在不著陸情況下,允許本國航機飛越甲國領空、前往目的地乙國,若未簽訂第一航權,該國航機需繞道飛行。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