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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闻小百科: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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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何旭如台北三十日电)航权(Freedomsof the air)是指国际民航航空运输中的过境及运输业务相关权利,为一个国家重要航空权益,两国交换、协商航权时,一般采取对等原则,但有时某国家会提出较高交换条件,保护该国航空产业。

航权源于1944年在芝加哥举行的国际民航会议,成功签署“芝加哥协定”,相关条款一直被沿用至今,根据我国交通部民航局资料,至今共有189个缔约国。

根据该公约也成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确定民航安全,确保全球航空运输系统运作。若侵犯航权恐引发自卫攻击,例如1983年大韩航空班机因偏航进入苏联航空,遭苏联军机击落。

航权共分九大航权或九大自由,分别为航空飞越权、技术经停权、目的地下客货权、目的地上客货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桥梁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第八航权、国内运输权等。

例如在协定国领空上飞过、因加油等技术需要在协定国降落、在第三国作中转站上下客货、以两条航线名义接载甲乙两国乘客货物往返、以本国为起点或终点,在协定国境内不同地点接载乘客货物等。

一般而言,国与国间通航最基本为交换第三、第四航权,双方互相授予对方航空公司以定期航班,载运两国间客、货、邮,在不着陆情况下,允许本国航机飞越甲国领空、前往目的地乙国,若未签订第一航权,该国航机需绕道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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