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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員工嗜賭 詐客1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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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林嘉東/綜合報導〕曾任麗星郵輪公司職員的女子陳水仙因本身也在船上賭博、借貸賭資給賭客,需大量資金,她涉以投資名義向1名女客戶先後詐得1500萬元,台南地院依詐欺罪判陳水仙2年徒刑。

本報記者查證麗星郵輪公司所得的回應是該公司不曾有陳水仙這名員工;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陳顯榮說明,該案卷證資料應有顯示陳水仙是麗星職員,承審法官才會作出如此認定。

判決指出,曾任麗星郵輪公司職員的陳水仙(40歲 ),因負責接待遊客結識受害的女客戶阿霞,彼此往來密切。93年底,陳水仙帶賭客上麗星郵輪賭博,她還把錢借給賭客作賭資,從事俗稱的「線頭」,陳女自己也參與賭博,需要大筆資金。93年12月間,陳女對阿霞佯稱她二哥開設投顧公司,阿霞可把錢借給營業員從事放款投資(俗稱丙種融資貸款 ),每月可分得1.5分利息。

阿霞信以為真,於94年間,在陳女位於南縣永康市的住處把1500萬元分3次交給陳女,陳女把鉅款全花在借錢給賭客與自己賭博上。

陳女否認詐欺、辯解是單純借貸,但她在法庭上坦言,1500萬元未用於投資上,這些與她辯解不符,可以認定她有施用詐術。

因為陳女連續詐欺犯行符合修法前的連續犯加重量刑規定,合議庭法官判處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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