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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不法所得 可望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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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慶川/特稿

檢方偵辦南港展覽館弊案,查出力拓營造董事長郭銓慶匯出的二七三萬美元中,有二二○萬美元流入與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控制的人頭帳戶,檢方至此認定,洗錢案中的七億凍結款出現受賄不法所得,一旦全案依此定罪,不法所得可由我方請求瑞士歸還給我方。

目前這些款項雖然都在國外,惟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規定,檢方為了確保日後可以查扣及沒入這些不法所得,若認為有必要,也可先酌量扣押被告在國內的財產。

另依照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規定,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發還被害人外,其餘均沒收,也因此,日後扁家在海外的款項,只要被證明確是不法款項,我方即可在取得款項後,加以沒入,就算出現無法取回供沒收情況,也可用被告的其他財產抵償。

但如果只有一部分被認定為不法款項,其他並非不法款項或無法證明的話,這些無法證明的款項並不能沒入,未來解凍後恐得還給款項受益人,但法界人士認為,這部分可能還涉及逃漏贈與稅或補稅的問題,會被國稅局追徵及罰款。

要構成洗錢,資金必須是重大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規定,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屬之,南港展覽館弊案,余政憲被聲押時所適用的其中一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就已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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