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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正專科學校法 放寬延長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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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二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維護包括懷孕學生等受教權益,刪除延長修業年限兩年的規定,至於縮短、延長修業期限等事項,則授權各校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至於為因應兩岸高教交流,教育部擬在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有關特種生身分類別,增列「港澳及大陸地區學生」部分,今天未送院會。行政院政務委員曾志朗表示,陸生來台就讀方面,將等相關法令修改配套全部完成後,再送院討論。

行政院院會通過專科學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明定專科學校評鑑規定,有效強化專科學校評鑑機制,增訂教育部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大學校院、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專科學校評鑑;評鑑結果得作為專科學校改制、增減、調整規模等事項的審酌依據。

此外,修正草案參照大學法規定,增訂教師權利義務相關規定,明定專科學校教師的權利義務,並增列專科學校學生會及其他自治組織的規定,以符合實際需求。

專科學校法原規定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年限兩年,這次修正刪除這項規定,並增訂身心障礙生,若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的規定。

教育部指出,這項修正主要是顧及包括懷孕生等學生的受教權益,放寬延長修業期限,賦予學校運用彈性措施,並規範於學則,以協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保障學生學習及受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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