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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使用 罰營業人不罰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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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邱燕玲、卓怡君/台北報導〕行政院臨時院會昨天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對於違反消費券使用規定的罰則,確立只罰營業人、不罰消費者,按消費券面額處三倍至五倍罰鍰。

為加速達成發放消費券的政策目標,院會不到半小時就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草案」與「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草案」,讓消費券案與擴大公共建設案脫鉤處理,並直接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劉兆玄指出,我國經濟成長向與出口息息相關,鑑於國外需求急遽萎縮,因此規劃對全國國民每人發放三千六百元的消費券,以促進民間消費,維持國內經濟成長動能,在草案送立院審議後,將由經建會會同相關部會加強向立院各黨團溝通說明,期望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在消費券經費額度方面,由於採人頭發放方式,草案中未訂定經費總額,僅明定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台幣三千六百元,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

針對消費券的使用問題,草案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這項規定者,按消費券面額處三倍至五倍罰鍰。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只罰營業人,不罰消費者,是擔心消費者有時候較難清楚相關的規定。

不過,草案明定消費券為有價證券,若有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消費券,行使偽造、變造消費券或其他不法行為,將依刑法相關規定論處。草案並明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拒絕有關單位稽查、拒不提示有關資料文件或提示不實或不完全,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京華城表示,正在舉辦的先消費、後付券活動並未違反規定,消費者先拿出現金消費,再拿消費券來換現金,並非直接兌現,所以相關活動將持續進行至本月30日為止,目前不打算喊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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