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電台明年一月耹訊 復播嘉賓全收調查邀請信

【大紀元4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鄭麗駒香港報導)民間電台於今年1 月不理會禁制令,進行廣播後,被檢控藐視法庭罪,高等法院昨日排期明年1 月12 日聆訊,預計要聆訊4 日。而在1 月份宣佈停播3 個月後,民間電台於4 月20 日在旺角行人專用區復播,當晚出席的嘉賓包括支聯會主席司徒華、5 位立法會議員:劉慧卿、梁國雄、李卓人、李永達、陳偉業,以及社民連主席黃毓民在事後均收到電訊管理局的信,就他們當日出席民間電台一事,要求他們在兩星期內到電訊管理局協助調查,不過部份嘉賓已經表示,不會按照指示出席。

民間電台召集人、東區區議員曾健成( 阿牛)表示,他於23 日收到電訊管理局條例執行組用雙掛號寄的信,信的內容是通知他,關於20 日民間電台在旺角行人專用區開放大氣電波廣播的一事,在收到信件後14天內出席會面,協助一宗懷疑觸犯《電訊管理條例》106 章的案件和聯絡他們。

阿牛說:「我自己的處理辦法是,如果他們有足夠證據就任由他們告,不用協助調查處理。我們是爭取開放大氣電波是大眾市民的平台,我相信市民大眾都希望政府修改這條條例,開放大氣電波,容納不同聲音給不同背景的電台,民間組織的電台。」

促政府拿誠意主動修例

對於政府將處理民間電台整個過程拖了很長時間,阿牛說:「我相信他們是等整個案件去到終審法院判決之後再打算,如果一個有責任的政府,應該主動拿出誠意提出修改法例,這樣就不用我們在街頭抗爭。」

同樣於23 日收到電訊局條例執行組的信後,決定不應邀的李卓人說,已向律師諮詢過:「這個是純粹去調查的過程,並不一定要出席,另一方面是我們抗命運動的一部份,既然我們是要挑戰法例,沒理由和他們合作,如果他們一定要告,那他們自己去搜集證據。我們都是用一個平常心去對待這件事。」

他認為,政府與其拖長時間來檢控,不如回到正軌去修訂條例:「何必要做到這樣,文明城市、國際城市都有很多( 廣播)牌,香港作為一個國際成市,連這件事都不去發展,不單止不去發展還要封剎,我們覺得一方面有違一個國際城市應有的文明,另一方面,他們說我們沒有法治精神,其實政府自己本身更沒有法治精神,他們被法庭栽定違憲都不去修定法例,然後在耍手段要法庭凍結裁決,一直押後,他們應該跟隨法庭的判決,不應該輸打贏要。」

2008 年1 月8 日,民間電台及其成員涉嫌無牌管有及使用無線電發射器材案件,正式宣判,東區裁判法院法官游德康裁定《電訊條例》違反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撤銷所有被告的控罪。裁判結果因政府質疑最低級的裁判法院是否有權裁定法例違憲而暫緩執行,等待控方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本報致電電訊局查詢時,有關人員回覆,電訊局已於在4 月20 日發出新聞稿內交待事件,該新聞稿內容指當晚偵測到在102.8 兆赫有無牌無線電傳送,主要是民間電台在旺角舉行的公開論壇的話音內容。電訊局已就該宗懷疑使用無牌無線電發射設備事件展開調查。

電訊局發言人並警告,觸犯《電訊條例》第8 條,即使用無牌無線電發射器屬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5 年。而違反該條例第23條,即任何人在知情下參與透過無牌無線電發射器傳送訊息,最高可罰款5 萬元。

民間電台宣佈會在1 月9 日晚上恢復廣播。當日下午,律政司緊急入稟高等法院,向馮驊法官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民間電台在上訴庭有判決前以無線電廣播,並獲批准。當晚民間電台不理會禁制令,如常廣播。到了1 月11 日,律政司向法庭提交文件控告參與民間電台人士藐視法庭。1 月18 日,當夏正民法官接手處理禁制令申請時,質疑律政司的理據,並決定在1 月23 日作出最終裁決前暫時撤銷禁制令兩天。最終,法官在1 月20 日拒絕延長禁制令,並指用民事手段來處理刑事法是非常例外的情況,應小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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