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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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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慧真台北二十八日電)台灣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規定,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在2006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因未繳納交通罰鍰遭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在五年內繳清罰鍰後申請核發。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上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根據提案說明,2005年十二月九日,立法院已修法刪除不繳交通罰鍰就吊扣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的不合理規定,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導致修法前違反規定的民眾,仍因未繳清交通罰鍰被吊銷汽車牌照或駕照。

提案指出,目前仍有許多民眾為舊法所苦,應增訂回溯條款規定,使2005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汽車所有人、駕駛人,不會因舊法的規定來處罰。

交通部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過十七次修正,從未有溯及既往適用的體例,若設回溯條款,對案件已執行、已遭吊銷駕照又重考駕照的民眾不公平。法務部也主張,應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

不過,國民黨籍立委陳根德認為,根據召開公聽會後得知,2006年七月一日新修正條文生效後,仍有二十幾萬人因為舊法,未繳清罰鍰遭吊銷駕照,有修法的必要性。民進黨籍立委葉宜津也指出,因舊法遭吊銷駕照的民眾,若已再考上駕照不會太計較,若重考而未考上,修法等同給一條生路。

經葉宜津提出修正動議,委員會初審通過協商條文如下: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鍰後申請核發」。

葉宜津並修改提案說明指出,因不宜溯及既往,違反法律安定性及處分確定性,因此,賦予權利可申請恢復,而在申請回復前的權利、義務關係仍屬確定,不因申請回復而受影響。

會議主席陳根德裁示,全案審查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報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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