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13億19年和17萬無期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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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訊】今天,陳良宇案主要關聯人,張榮坤的案件已經在吉林省松江市中級法院宣判了。一審法庭宣判:張榮坤犯單位行賄罪、對公司人員行賄罪、操縱證券市場罪、欺詐發行債券罪和抽逃出資罪,五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對其被扣押的13億余元資產予以全部沒收,張榮坤當庭表示上訴。

看到這個判決,不由的讓筆者想起幾天前,在中國發生的另一起判決,3月31日,備受社會關注的許霆案,迎來了發回重審後的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兩萬元,追繳贓款17.3826萬元發還受害單位。許霆當庭表示不上訴。而原判決判處許霆無期徒刑。

有道是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兩個案件一對照,讓人們看到了差距。一個平頭百姓,因機械故障偷了17萬得判無期,又因為運氣好,驚動了全世界的關注才有機會發回重審,但是還得做五年牢。而另一個是國家幹部,利用制度的故障偷了國家13億,在幾乎秘密的情況下卻只判19年。目前,張榮坤已經表示了上訴的願望,也就是還存在著減低刑罰的可能。當然,罪名不同各個案件裡的具體情況也很複雜,但大體上的性質差不多,都是拿了不該拿的錢,使自己無端獲利。令人不解的是,為什麼同樣性質的事情,危害大的反而輕判,危害小的卻要重罰?中國的法律是在用什麼樣的方式維護著社會的穩定和秩序?難道中國的法律是鼓勵大家要犯罪就得挑大的犯,罪過越大風險成本越低嗎?

透過這兩起判決,人們將更加清醒地看到中國司法系統的混亂、黑暗與不公。以許霆案為例,為什麼同樣的事實與證據,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一審與重審的結果,緣何有雲泥之別?很多國內學者都認為,酌定情節考慮與否,法官裁量權的尺度是本案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而筆者更想說的是,從無期到5年這樣的跨度,恐怕並不是酌定情節可以左右的,這個跨度出現在同樣的案件裡,是無法用正常的思維和邏輯去解釋的。在法制健全的國家,同樣也會有前後判罰相距甚遠的情況,但都是有罪變無罪或者無罪變有罪。這個很正常,因為在司法系統工作的都是人,只要是人就一定可能犯錯誤,正因為有錯誤才要糾正錯誤。而許霆案這種前後罪名一致,是非判斷無誤的情況下,兩次判決結果的天地之差,只能說明中國的司法判決不取決於法而是取決於人,既然是人治又何談法制社會呢?

張榮坤案同樣帶著明顯的「政治色彩」(也可以叫人為的因素),將以陳良宇為首的一個系列的案件,一定要拆分成若干個「獨立的案件」。其目的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是為了讓主犯陳良宇減輕罪過,將各個重要的犯罪情節分攤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上。這次的張榮坤算是分配任務比較重的,但因為整體的關係,儘管罪孽深重但總還是要儘量輕判,否則,人之將死其言也善,到那時可能還會有更多鮮為人知的事情將被曝光。

中國的司法首先要考慮的是政治問題,然後要考慮的是影響和社會承受力的問題(因為它自己的單向輿論宣傳,使社會的承受力變得很脆弱),然後要再考慮人際關係的裙帶問題,最後才是考慮掛靠法條的問題。總之,中國的司法需要顧及的問題多多,惟獨不需要時刻考慮的恰恰就是法律問題。如此司法環境,怎一個「黑」字可以概括。寫在紙上的東西可以被人心裏的東西所取代,事實可以被雄辯所替代,罪惡可以用司法解釋來篡改。這樣的法制還有公平、公正、公理而言嗎?(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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