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野:中國人命究竟值幾何?

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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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訊】一篇《中國公民死在國外賠償高?——韓國爆炸案引發國內死亡賠償標準討論》文章在國內引起很強烈的社會反響。中國人死在了國外卻比在國內得到的賠償還多,到底是因為外國人有錢,還是中國忽視了生命的價值?據悉,今天北京雷曼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俊波,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出公民建議書,建議我國公民死亡賠償標準,應該從40萬元的限額提高到最低300萬元。

郝俊波說,近日發生的韓國冷庫爆炸案,中國人均獲賠195萬元,而我國眾多死於礦難的礦工,拿到最高補償不過20萬元。相比之下,不得不承認我們的法律有點尷尬。目前的死亡賠償標準不僅缺乏人文關懷,而且非常不公平,以40萬元人民幣作為中國公民生命的最高限價,既不符合現實情況,也有悖正常的倫理道德。

目前,我國公民死亡賠償,一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金額。該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郝俊波律師認為,由於目前死亡賠償的標準太低,致使一些高危險行業的經營者們,忽視生產安全隱患(山西洪洞礦主據說年收入上億元,而礦難死亡者每人只賠償20萬)。又是由於犯錯誤的成本太低,也是國內開車撞人沒死再倒車壓死的根源。如果能夠相應提高死亡賠償標準,可以更大限度地提高犯錯誤的成本,從而減少死亡事故的發生頻率。

筆者認為,無論從任何角度來說,郝律師上書的建議是絕對應該肯定的。人的生命本無價,現在社會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人的生命被無辜踐踏,才不得以而將生命標價。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個價值當然應該定的沉重一些,主要的目的是,因增加壓力從而讓全社會更加重視生命的寶貴。但是也不能認為定得越好保護的就越好,尤其是在中國這個比較特殊的社會。另外,對這次上書的結果筆者也很不樂觀,估計採納郝律師建議的可能性實際很小。因為郝律師的建議只是針對「點」,而造成這個「點」的原因,是整個中國的社會制度和社會實際現狀,也就是個「面」的問題,正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目前是中國社會矛盾積累很嚴重的時候,因此,中共很難在這樣的時期,為了解決一個在他們看來並不是十分迫切的問題而引起更大的危機。為此,筆者就郝律師建議,簡要地闡述一下個人觀點。

首先,提高死亡賠標準償所面臨的問題是,標準定的過高超過了所在社會的承受力,就等於實際上沒有了約束。比如死亡一人賠償一個億,幾乎社會上絕大部份企業都是賠不起的,大家都賠不起也就等於都不用賠了。

如果按郝律師建議的那樣,將責任結果全部轉嫁到保險業,在目前的中國也有推行難度。因為中國保險業現在基本上還處於「行政指令經濟階段。」中國很多的保險都是強制性的這本身無可厚,但強制的範圍有時候會涉及到指定的保險公司,還有必須要接受的保險費率,所以說保險業現在也算是一個半壟斷的行業,很可能造成大家很難承受保險成本。例如,目前交強險的費率大約是千分之八,如果這個300萬標準的死亡保險也列入強制保險,並且按照目前的保險費率推算,每份保單將花費2.4萬元,而且年年如此。這個保險誰能交得起?

這同時又引出一個更麻煩的問題。如果個人交的話,全國很多人稅前年收入都不一定有這麼多,如果強制那不是等於逼著老百姓去搶銀行嗎?如果單位交的話,那就等於用人成本增加了一倍以上。如果全社會都嚴格執行的話,那不光光是企業成本增加,而是整個社會的運行成本增加。目前,中國就是靠社會生產成本低打出口牌,來維持GDP增長和解決就業。一旦整體成本大幅度上升將肯定影響到出口,出口萎縮內需購買力又嚴重不足,中國經濟將走向崩潰,經濟崩潰之後就是社會崩潰。

所以,筆者覺得郝律師的建議被採納的機會不是很大。但是郝律師發起這個建議還是相當有必要,它至少會喚起中國人對自己生命的重視,至少讓大家想一想,為甚麼同樣是人,死在不同的地方價值就會發生數倍的差異呢?如果說我們國家窮,那為甚麼中國又是世界上第四大經濟體呢?為甚麼中國有巨額的貿易順差和最多的外匯儲備呢?為甚麼世界上所有最昂貴的東西在中國的銷量都很好呢?如果說我們中國人的命不值錢也說不通,憑甚麼中國人的命就便宜?中國人不是也能創造出世界矚目的文明嗎?中國人不是也沒比其他國家的人少些甚麼嗎?另外,為甚麼同樣是中國人死在其他國家也會馬上「漲價」呢?如果全體中國人都能有這樣的疑問,恐怕問題就會有了解決的辦法。@(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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