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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涉逃稅 罰16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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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航警局93年間查獲張家鴻以空運郵包運毒,起出11公斤餘海洛因,張某已遭最高法院依運送一級毒品罪重判無期徒刑確定,毒品也早被沒收銷毀,但走私涉及逃漏稅,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應繳納逃稅罰鍰1613萬確定。

張家鴻原是電視台攝影師,93年間,航警局發現一件來自緬甸的空運郵包,偽裝成木條地板,夾帶11公斤餘海洛因企圖闖關,航警將計就計,偽裝成快遞公司人員,將郵包送至張某家中,在他簽收後,以現行犯逮捕。

無罪改判無期刑

張某表示,是友人「阿忠」託他收郵包,並不知道裡面裝什麼,一審法官採信他的說法,判他無罪,檢察官上訴,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改判他無期徒刑,全案於去年10月確定。

走私涉及逃稅

此外,海關認為張家鴻涉及走私,雖然走私物品是毒品,但也涉及逃稅等問題,要求張某補繳相當於貨品價格一倍的逃稅罰鍰,張某則認為,毒品早銷毀,且毒品並非一般物品,無從計算「市價」,沒有辦法課稅,並強調自己遭利用,不知郵包是毒品。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中南半島郵包運毒事件媒體經常報導,張某身為電視台攝影師,怎可能不知,又怎可能無故收受來自中南半島且委託人不詳的郵包?

全案不得上訴

法官認為,張某即便不知情,也有過失責任,應繳逃稅罰鍰,且毒品並非沒有價格,法院依照調查局「毒品買賣價格表」估算,1公斤海洛因值143萬,依緝私條例,判張家鴻應繳納相當於貨品價格的罰鍰1613萬餘元,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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