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成立之際的股權買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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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7日訊】在新公司成立之際,沒有多少股東願意從拮据的經費中再花錢請律師做股東間的股權買賣協議。但是,如果考慮到許多新公司的短暫壽命,那麼股權買賣協議就如同婚前協議一樣,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有了這個協議,將來股東之間一旦發生爭議,就有了處理依據,避免了不必要的官司訴訟。因此,目前的這點投資是十分必要的,是公司成立之初的明智之舉,可避免日後龐大的訴訟費用。

這類股東協議可涵蓋許多方面的問題,諸如公司管理及股權所有制的問題,限制股票轉讓及有關買斷退出股東的股票之規定,可謂是極為重要的內容。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也需要在股東協議中規定清楚:

1. 在什麼情況下股東可以自由買賣自己的股票或股權。包括:賣給何人,有無限制等。協議可規定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是防止股權賣給陌生人的重要手段之一。

2. 公司在有股東離開時,贖回或買回該股東的股票是強制性的還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例如一個股東去世,公司如有必須將其股票買回的規定,就可以防止股權流入去世股東的繼承人手中。因為繼承人的利益往往與公司的利益有沖突,而且不能期望這類人有經營管理公司的經驗。

公司贖回這類股權的資金來源,一般源于由公司作為受益人的保險賠款,或源于股東之間互相買賣協議資金。假如市面上沒有外人買入退出股東的股權怎麼辦?對許多小公司來說,這是極為常見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是形同虛設的。

常見處理辦法有,根據買賣協議,該退出股東要麼將股票賣給其他的股東,要麼以同樣價格,條件將其股權賣給公司。在不知其他股東是要買進還是要賣出的情況下,該退出股東的出價應該是比較合乎市場價的。

當然這種規定對于擁有股權差异較大的股東們來講是不太適合的。另外,關於股票價格的計算,還有其他不同的方法,如按股票固定基礎價每年上漲率,股票面值價格,或由獨立的會計師來做股票價格分析。股東協議也可規定股權賣出時所有股東要一起賣出,還是只賣出退出股東的那部分股權。例如,股東甲找到買家丙,股東甲可要求股東乙以同樣的條件買進其現有的股權,或要求股東乙以同樣的價格條件將股東乙所擁有的股權一同賣給買家丙。

以上種種情況均可引發股東之間的訴訟爭議,這也正是公司成立之初,應簽署股東間股權買賣協議的必要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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