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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性判決 美國最高法院維持個人擁槍權利

2008-06-27 11:05 中港台時間|06-26 22: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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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二十六日法新電)美國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個人持有武器是合乎憲法的權利,在華盛頓特區七十年以來首椿有關擁槍權的判決中,終結首都華府不得擁有手槍的禁令。

最高法院的審判在釐清保有並持有武器是個人或集體權利,並以五票比四票做出判決,指華府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法官認為此修正案保證國民在家擁槍自衛的權利。

法官史卡利亞在判決書寫道:「對我們而言,似乎毫無疑問,在憲法條文與歷史的基礎上,第二修正案授與個人保有武器的權利」。

他補充說,該院嚴肅看待華府等城市手槍暴力的問題,並說有「許多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包括管制手槍的一些措施」。

最高法院判決說:「擴充憲法權利必然會讓檯面上的政策選擇變少。這包括絕對禁止持有手槍,絕對禁止在家擁槍自衛」。

布希總統歡迎這項判決,指他非常同意該院的「歷史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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