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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院裁定個人有權擁有槍

2008-06-27 08:16 中港台時間|06-26 21:0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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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7日訊】(明報新聞網2008年6月27日報導)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公民有權在用於個人用途的情況下擁有槍械,推翻了美國首都華盛頓實施了32年的禁槍令。

這是美國歷史上最高法院首次對於個人是否有權擁有槍械作出明確裁決。

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決結果通過這裁決。裁決稱,美國國會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規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權利所必須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這表明持有和攜帶武器是美國公民不可剝奪的憲法權利。即使在這修正案通過前,個人擁有槍械也一直是美國的歷史傳統。

但對這裁決持反對意見的少數大法官則指出,這條修正案對於個人持槍權利的定義是在參與民兵組織的特定情況下,並不能表明在任何情況下個人都有持槍權利。

槍械管制一直是美國社會爭論最激烈、分歧最嚴重的問題之一。由於獨特的建國歷程,美國人有個人持槍的歷史傳統。然而,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美國不斷發生各種槍擊案,造成傷亡愈來愈大,嚴格限制甚至禁止個人使用槍械的呼聲不斷高漲。美國聯邦和各州繼續推出一系列限制槍械使用的法律,而首都華盛頓在1976年通過的禁槍令是最為嚴厲的法規之一。但以美國步槍協會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認為,個人持槍是憲法權利,並主張放寬槍支管制。

由於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在立法語言上的模糊性,使這場爭論長期難有定論。擁有憲法解釋權的美國最高法院曾在1939年就這問題撰寫了法律意見書,但未能澄清憲法第二條修正案是否表明個人持槍是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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