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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阿里山小火車摔傷 聲請國賠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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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二十九日電)台北市民王姓女子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間,因搭乘阿里山小火車下車時摔傷,依據火車與月台間約有三十公分的間隙,無法讓遊客從容下車,聲請國家賠償,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管轄的嘉義林管處的設置確實有所欠缺,獲准國賠十四萬四千零一十八元。全案仍可上訴。

今天發布的判決書指出,台北市民王姓女子於九十四年十月十日前往阿里山森林遊樂區遊玩,當天清晨搭乘阿里山小火車看日出,在祝山站下車時,因火車與月台間約有三十公分寬的間隙,須大跨步才能通過,無法讓遊客從容下車,且月台舖設非防滑磁磚,光線又昏暗,設計明顯有缺失,當場造成王姓女子摔傷。

王姓女子聲請國家賠償,依據醫療費用、醫療器材、看護費用、無法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請求新台幣兩百五十六萬一千九百十五元的賠償。

嘉義地方法院審結,審酌月台的使用者包括男女老幼,而依一般人經驗跨越三十公分的間隙,並需留意跨大步伐,且月台舖設磁磚表面平滑,因而容易滑倒發生意外,當時管轄的嘉義林管處卻未考慮於此,任其危險繼續存在,其設置確實有所欠缺。

判決書表示,車廂至月台均設有照明燈管,且車廂上方標示有「請注意車廂與月台間空隙」,因此,月台雖然有欠缺,但王姓女子也疏失未注意小心步出車廂,因而跌倒受傷,本身應負百分之三十的過失責任。

判決書說,王姓女子提出的醫療器材費用,無法證明與該傷勢有關聯;因醫院回函表示,王姓女子就診情形,並不需他人看護;事發前,王姓女子並無證明有工作所得收入,因此,駁回前述項目的賠償費用。

最後賠償以醫藥費五千七百四十元及精神慰撫金二十萬元的賠償為適當,不過,王姓女子需負擔百分之三十的過失責任,獲准國家賠償為十四萬四千零一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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