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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過核燃料最終場址 台電2017年提調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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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報導】-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場址專題報導系列之四(中央社記者何宏儒台北二十七日電)政府近期將公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潛在場址。台灣因用過核燃料未經再處理,並無法律定義之「高放射性廢棄物」。但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台電2017年應提出用過核燃料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2028年底完成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

目前國際上普遍認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應採「深地層處置」。目前全球僅美國、芬蘭已公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

在台灣,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放射性廢棄物分為「高放射性廢棄物」、「低放射性廢棄物」,前者為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後者為高放射性廢棄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官員表示,如核電廠、研究單位之核子反應器設施使用過的核子燃料,稱為「用過核子燃料」;除大部分為未經核反應的鈾238外,其成份還包括少部分自鈾238轉換之鈽239、未經核反應之極少量鈾235,以及其他核分裂產物。

「用過核子燃料」若經「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reprocessing)」程序,其殘餘物即稱「高放射性廢棄物」,具極強輻射度(高達數個西弗)、長半衰期、持續放射殘餘熱等特性。

台灣因「用過核子燃料」未經「再處理」,官員說,目前作法將「用過核子燃料」視為「高放射性廢棄物」,先置於用過核子燃料池進行「濕式貯存」,再置入乾式貯存容器進行「乾式貯存」。

原能會2006年7月已核定台電公司所提「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內容將最終處置分為潛在處置母岩特性調查與評估(2005至2017年)、候選場址評選與核定(2018至2028年)、場址詳細調查與試驗(2029至2038年)、處置場設計與安全分析評估(2039至2044年)、處置場建造(2045至2055年)5階段。

各階段重要里程包括2009年台電應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初步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2017年提出候選場址建議調查區域、2028年底提出優先詳細調查場址、2038年完成場址環境影響說明書(EIS)、2044年取得建築執照、2055年取得運轉執照。

官員表示,深地層處置為國際認知,對「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惟一作法。

以美國為例,其國會在1987年通過於內華達州雅卡山(Yucca Mountain)進行場址調查評估;能源部(DOE)今年稍早已向核能管制委員會(NRC)提出建築執照申請,NRC預計費時3年審查。

芬蘭國會2001年5月授權政府,在Okilouto執行深地層處置追蹤研究,即進行最終處置場址的相關環境調查。

官員表示,目前全球僅美國、芬蘭已公布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

國立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主任李敏指出,台灣目前無「高放射性廢棄物」,未來若政策改變,將用過核子燃料進行「再處理」,則所產生之「高放射性廢棄物」,亦可於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場進行處置。

官員指出,最終處置設施自最初期研究,至開始運轉,估須經短則30年,長則60年之環境調查、社會溝通、工程設計、行政處理等過程。

原能會於2006年7月即核定台電所提「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惟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計畫書內容須每4年修訂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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