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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放寬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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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汪淑芬台北三十日電)台灣近幾個月失業率向上攀升,八月已升到百分之四點一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宣布,放寬「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將適用對象由原定失業期間連續達五個月以上,縮短為三個月以上的失業者。

勞委會表示,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就是為了鼓勵雇主僱用失業勞工,增加就業機會,這次放寬規定,是為避免勞工落入長期失業週期,採取更積極的就業協助。

另外,為提高雇主僱用誘因,勞委會也將原雇主連續僱用滿三個月才符合核發將助的條件,修正為連續僱用達三十天,就可核發獎助。

依據新規定,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的失業者,連續僱用達三十日以上,依受僱勞工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一萬元(全時工作),至於部分工時工作者,每人每小時發給十元,最長可發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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