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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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四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表示,「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草案已完成,共分為6種契約範本,並放寬附加被保險人的限制,以及增訂天災各車體損失保險條款等。

消保會組長邱惠美指出,修正草案由消保會邀集專家學者、主管機關、消保團體及業者代表開會研商審議,共計6項重點,並將送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由主管機關金管會公告實施。

一、本案共分「汽車保險共同條款」、「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條款」、「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條款」、「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免自負額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條款」及「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6種契約範本(修正草案)。

二、放寬附加被保險人的限制,其中「家屬」不以同居為限。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中有關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行使直接請求權時,被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的認定,除原有的「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或「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達成和解,並經保險公司同意者」外,增列「當事人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達成調解,經該管法院核可,並經保險公司同意者」。

四、於各車體損失保險條款中,增訂「被保險汽車在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或「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類型,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加保,即須負賠償責任。

五、各車體損失保險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增訂發生重複投保同一保險公司時,不論危險發生前或發生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選擇保留其中一個契約,解除其他契約規定。

六、鑒於被保險汽車發生竊盜事故時,其理賠範圍將因是否尋獲車輛而有差別,遂於竊盜損失保險條款第5條修正理賠範圍,區分為未尋獲者,依全損規定理賠;尋獲者,依其救護、拖車及修復等費用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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