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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汽车保险定型化契约范本修正草案出炉

2008-09-04 15:52 中港台时间|09-04 03: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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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四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表示,“自用汽车保险定型化契约范本”修正草案已完成,共分为6种契约范本,并放宽附加被保险人的限制,以及增订天灾各车体损失保险条款等。

消保会组长邱惠美指出,修正草案由消保会邀集专家学者、主管机关、消保团体及业者代表开会研商审议,共计6项重点,并将送消保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主管机关金管会公告实施。

一、本案共分“汽车保险共同条款”、“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条款”、“车体损失保险甲式条款”、“车体损失保险乙式条款”、“车体损失保险丙式-免自负额车对车碰撞损失保险条款”及“汽车窃盗损失保险条款”6种契约范本(修正草案)。

二、放宽附加被保险人的限制,其中“家属”不以同居为限。

三、“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额的认定,除原有的“经法院判决确定者”或“经当事人双方以书面达成和解,并经保险公司同意者”外,增列“当事人双方依乡镇市调解条例达成调解,经该管法院核可,并经保险公司同意者”。

四、于各车体损失保险条款中,增订“被保险汽车在租赁、出售、附条件买卖、出质、留置权等债务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之毁损灭失”或“被保险汽车因台风、地震、海啸、冰雹、洪水或因雨积水所致之毁损灭失”类型,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加保,即须负赔偿责任。

五、各车体损失保险及窃盗损失保险条款,增订发生重复投保同一保险公司时,不论危险发生前或发生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得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契约,解除其他契约规定。

六、鉴于被保险汽车发生窃盗事故时,其理赔范围将因是否寻获车辆而有差别,遂于窃盗损失保险条款第5条修正理赔范围,区分为未寻获者,依全损规定理赔;寻获者,依其救护、拖车及修复等费用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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