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9日訊】本文對2008年我事務所處理的NIW、Eb-1A/B與H-1B申請案做一總結與回顧,並指出移民局在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2008年NIW、Eb-1A與EB-1B申請的進展情況
2008年,我所共向移民局遞交兩百餘件NIW、EB-1A及EB-1B申請。在2008年遞交的申請中,大約15%已經得到審理。另外,2007年六、七月份遞交的申請到2008年底大部份已經得到審理。2007年七月後遞交的申請,在2008年下半年陸續得到審理。
在我所2008 年獲得審理的NIW、EB-1A及EB-1B案件中,96%獲得批准,4%未得到批准(被移民局拒絕或由申請人撤回申請)。遺憾的是,被移民局拒絕的幾個申請案在條件上並不是最弱的。這裡不乏個別移民官在審理過程中的隨意與武斷。就此類情況,我們已經根據個案或者上訴,或者為客戶提出新的申請。
從總體上看,移民局對NIW、EB-1A與EB-1B申請案的審理標準並不重大改變。但是,在審理進度與批准率方面,Nebraska處理中心 (NSC)與Texas處理中心(TSC)之間仍然存在差距。TSC的平均審理進度仍然比NSC快幾個月;TSC的批准率略高於NSC。
二、2008年H-1B申請的進展情況
我所2008年遞交的受2009年財政年度名額限制的H-1B申請,除個別在抽籤中落選的申請以外,全部獲得批准。
在我所2008年遞交的受名額限制的H-1B申請中,擁有美國碩士或博士學位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佔到90%以上。在移民局的名額抽籤中,96%的申請被抽中。(巧合的是,我所NIW、EB-1A與EB-1B在2008年的批准率也是96%。)少數沒有被抽中的H-1B申請案,只能等到 2009年4月1日再次提交申請,或尋求其他途徑。
在本所2008年遞交的受名額限制的H-1B申請中,申請人(Petitioner) 包括州政府、市政府、醫療機構、圖書館、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研發公司、貿易公司、生產企業、餐館等。在公司申請人中,既包括美國本地公司,也包括外國公司駐美的分公司;既包括中等規模的公司,也包括剛起步的小公司。受益人的職業包括生化研究員、電子工程師、材料工程師、土木工程師、軟件工程師、系統管理員、專利工程師、建築設計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營養師等。
從整體上講,2008年CSC和VSC處理H-1B申請的水平有所提高。當然,每個移民官審理案件的業務水準仍然參差不齊。比較突出的問題仍然是濫發RFE (Request for Evidence)。在所有申請案中,大約20%左右的申請收到RFE。不過,在回覆RFE後,所有的申請均獲得批准。
三、NIW、EB-1A、EB-1B與H-1B申請成功的關鍵因素
一個移民申請案的成功是律師與客戶共同努力的結果。回顧過去的經驗與教訓,我們覺得以下兩點至為關鍵:
第一,準確評估與合理建議。在NIW、EB-1A及EB-1B案件評估階段,如果考慮各種主要因素以後,我們無法確定案件至少有一個合理的批准機會,我們會建議申請人通過其他途徑申請,或有針對性地創造條件,以備將來條件滿足時再提出申請。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盲目提出申請,從而導致申請被據。
第二,律師與客戶的積極互動以及有效溝通。律師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法律技能為一個案件制定申請策略。但一個可行的策略是否能夠取得令人滿意的結果,卻有賴於客戶與律師之間的積極互動與有效溝通。在這一點上,我們為自己的工作和每一位客戶感到驕傲。我們有著優秀的、令人尊重的客戶群。他們積極配合我們的建議,儘可能充分地提供證據,並對我們的工作成果做出及時反饋。這使律師能夠在申請的每一個環節上充分發揮自己的經驗優勢和專業技能,以取得完滿的結果。
四、移民局存在的問題
回顧過去一年,儘管從總體上講,移民局的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在糾正錯誤和發放RFE方面仍然有待改善。
對於經驗豐富的專業移民律師來講,最困難的不是制定申請策略或準備申請文件,而是與移民局打交道。尤其是當移民局在某個申請案上犯錯誤之後,移民局內部糾正錯誤的過程經常是曲折漫長,令人失望。職是之故,我們儘可能地在每一個環節上,不給移民局提供犯錯誤的機會。即便如此,某些移民官仍然因為缺少培訓或工作失職而犯各種錯誤。在我們有理由相信移民局出現錯誤後,一般會通過各種途徑(包括全美移民律師協會的專線)與移民局溝通,以期移民局能夠及時糾正錯誤。在大多數情況下,移民局最終會糾正錯誤,只不過這個過程可能會長達數星期,甚至數月之久。缺少及時糾正錯誤的管理機制,這是移民局的一個痼疾。在過去一年中,移民局在這一方面並無改善。
如上所述,移民局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濫發RFE。儘管移民局內部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併發文通報各中心,以期改正,但是效果甚微。(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