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7日訊】案情:2008年12月16日,周口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湯後勇、謝振奇、舒文祥非法聚會為由,對湯後勇、謝振奇、舒文祥分別作出了一年的勞動教養決定。
(湯後勇妻子)受湯後勇委託向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人按照法律規定向川匯區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行政起訴狀以及相關的材料和證據,而立案庭的工作人員並沒有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起訴狀進行形式性的審查,而說:「有關行政訴訟的案子要經庭長批准後才能立案,你們去找行政庭庭長簽字吧!」我隨即到行政庭庭長辦公室找到了庭長。庭長一開始以案件未經復議為由拒絕受理此案,之後又說,這些案子需經院長同意後,才能給予批准。可院長又說:「我不負責這些案子,你直接找庭長就可以了。」即他們之間互相推脫,拒絕受理此案,並且不給予任何收據。無奈,26日,本人再次通過郵局向川匯區人民法院快遞了一份行政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可一直到現在,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仍沒有給予任何答覆。
在整個起訴過程中,本人認為,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違反法律,川匯區人民法院院長存在明顯的瀆職行為。具體理由如下:
一、法院拒絕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從以上兩條法律規定可知,行政訴訟程序和行政復議程序的關係可以概況為兩種情況:
1、或復議或起訴,由當事人自主選擇,即授權性行政復議。
對屬於這種情況的行政案件,當事人有兩種可供選擇的公力救濟手段。第一種是當事人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種是當事人不申請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見,此類行政案件是否選擇行政復議是當事人自己的權利,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先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法院不能以當事人未經申請行政復議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2、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前置程序,必須先經復議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即強制性行政復議。但這類種情況只適用於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案件。例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了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時,行政復議才是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才屬於行政訴訟前置程序。否則,先申請行政復議還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均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也不能以當事人未經申請行政復議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可見,對周口市勞動教養決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不屬於上述所說的第二種情況,而是第一種情況。川匯區人民法院把屬於「授權性行政復議」的此案理解成「強制性行政復議」、以案件未經復議為由,拒絕受理是明顯錯誤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二、法院拒絕出具收據,違反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和原告、自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然而,2008年12月25日,本人(湯後勇妻子)受湯後勇委託向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川匯區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庭長不但互相推拖,並且在本人多次請求給予收據時,仍執意不出具收據。其目的很清楚,如果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的話,我們就可以提起上訴。可如果法院不了了之,當事人手裡也沒有法院不予受理的相關書面證據的話,那麼我們就不方便提起上訴了。法院正是基於這個錯誤的邏輯對本人不作為,違反了法律規定。
三、法院久拖未決,違反法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然而,2008年12月25日,本人向川匯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可川匯區人民法院至今仍未給予任何答覆。
作為司法機關的川匯區人民法院在明知法律規定卻公然違反法律,讓規定公民救濟權利的法律成為一張白紙。川匯區人民法院院長作為直接負責人員,以各種借口推拖受理本人的訴訟,存在嚴重的瀆職行為。因此,本人特請相關部門罷免川匯區人民法院院長。
提案人:周思恩惠
2009年1月 日
──原載《對華援助協會》2009年1月26日發佈(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