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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部分違憲 台法務部:儘速提出合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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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5日電)對於在押被告羈押期間不得訴訟遭大法官會議解釋宣告違憲,法務部長王清峰今天表示,將儘速邀集學者專家與實務界深入探討,提出切合時宜的修正草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去年12月26日做出釋字第653號解釋,認為羈押法第6條與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規定,不許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相違背,相關機關應於兩年內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而法務部就是羈押法的主管機關。

王清峰今天出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於「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進行報告時,做出上述表示。

王清峰報告時指出,釋字第653號解釋,以健全申訴制度及建構羈押被告訴訟權為兩大重點;未來法務部對現行羈押法進行檢討修正時,將會以健全申訴救濟制度,與增訂行政、刑事或其他特殊訴訟救濟程序,兩大部分進行檢討修正。

她說,羈押法自民國36年6月10日施行後,60年來人權思潮已經大幅改變,法務部將遵照大法官會議解釋中,「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明確與法律保留原則」、以及保障「基本人權」等理念,儘速邀集學者、專家及實務界深入探討,釐清羈押對被告基本權利應有的保障、救濟範圍及途徑,提出切合時宜的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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