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念慶律師事務所法律信箱

買房者稅務優惠新變化(II)

【大紀元11月30日訊】上期的劉律師信箱介紹了11月6號奧巴馬總統簽署的《勞工、屋主、商業協助法案》的第一個方面的內容,即對在過去三年中沒有擁有自己的主要住房的人購買自己的第一幢自住房的人給予的$8000美元抵稅優惠。這次的新法律不僅對$8000美元的抵稅優惠的適用期進行了延期,它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內容,那就是新增加了一項對已經擁有自己住房的人,如果再買自己的自住房,也就是再換房子的人,新法律也給予他們$6500美元的抵稅優惠。

這對許多想換大房子,或換一個地點,或換學區而想買房、搬家的人來說無疑是一個很大的福音。新法律把這些再次購房者稱為「move-up or repeat home buyer」。甚麼樣的人符合「再次購房者」的定義呢?新法律要求這些再次購房者在他們再次購房的前八年內要擁有自己的主要住房,並在該房內連續住滿五年。比如說,你打算2010年1月買自己的下一個房子,那麼從2002年1月到2009年12月31號之間,你必須在自己的主要住房內連續住滿5年,可以是2002年1月到2006年12月31號,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期間不間斷地住滿5年,但不可以是住了1年,搬到外州,然後又搬回來住了住了4年,加起來共5年,這不符合法律的要求。

新法律給再次購房者的抵稅額優惠是房子價格的10%,但最高不超過$6,500美元。這裡我想再次強調,它是抵稅優惠,不是減稅優惠。它們的區別是甚麼呢?抵稅優惠是針對你計算報稅收入後,算出應報稅金額,對報稅金額的直接減少。比如說,夫妻共同報稅收入是6萬美元,如果稅率是百分之二十,他們應繳稅$12,000,如果享受$6500美元的抵稅優惠後,他們只應繳$5500美元的稅。如果是減稅,它只是減低報稅收入,在這個例子中是6萬美元的收入減去$6500,報稅收入是$53,500的,再按此收入繳納20%的稅,即應繳$10,700稅金,比原來應繳$12,000(60000?20%)只降低了$1300美元的稅金。我們常見的稅務優惠多半是減稅性質,比如standard deduction或itemized deduction, 很少是直接抵稅,由此可見這次政府給予的稅務優惠是非常豐厚的,應抓住機會利用它。

跟首次購房者的$8,000美元抵稅優惠一樣,再次購房者的$6,500稅務優惠也對買房者的收入有限制。如果是單身個人,收入不能超過$125,000,此後稅務優惠按比例遞減,如果收入超過$145,000,不再享受任何稅務優惠。如果是夫妻兩人,其總收入不能超過$225,000,此後按比例遞減,收入到$245,000,夫妻不能再享受任何稅務優惠。這裡的收入不是僅指工資收入,它是modified adjusted gross income,MAGI,是個人報稅表上第一頁最下欄計算出的數字。

如果你很想換個大的或小的房子,或換個學區的房子,現在不正是完成這一夢想的大好時機嗎?不僅房價對買房者有利,還有政府這一項剛出台的稅務優惠,如果你想利用,趕快抓緊時間,2010年4月30號新法律就不再適用了。

本文章只用作背景知識的瞭解,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諮詢劉念慶律師事務所劉念慶律師。聯絡地址:Liu & Associates, P.C., 1210 Warsaw Road, #200, Roswell, GA 30076;聯絡電話770-481-0609;傳真:770-481-0597;網址:www.attorneyliu.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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