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購房退稅延長 條件放寬更多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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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肖見綜合編譯)隨著奧巴馬總統11月6日簽署延長房屋購買者退稅(Extended Home Buyer Tax Credit),房屋銷售商、住房建築商和有意置房人士自然是喜上眉梢。

新延長的時間是從2009年11月7日至2010年4月30日。即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的首次購房者,可以獲得最高為$8000美元的退稅。對購房者符合退稅的規定是:所購房屋價格不得超過80萬美元,在購房3年前沒有購買過主要居住地住房(不包括度假屋或出租住房)。對於已婚納稅人,如果自己沒有購房,但配偶在過去3年中購買居住房,則該夫婦不符合首次購房條件。

高收入者獲得的退稅有限,有時無法獲得退稅。退稅金額根據調整後毛收入(modified adjusted gross income,MAGI)的額度而逐步減少。2009年11月7日前購房,可獲退稅的首次購房者的收入限制為:共同報稅的夫婦,退稅的遞減範圍是15萬美元至17萬美元。對個人單獨報稅的納稅人來說,遞減範圍是75,000至95,000美元。即全額退稅僅適用於MAGI 15萬美元或以下的夫婦,或75,000美元以下的個人。

新簽署的退稅規定對收入的要求有所放寬。2009年11月6日以後的購房者,單身納稅人調整後毛收入為12.5萬美元,夫妻共同報稅的上限為22.5萬美元。收入的上浮範圍為2萬美元。即個人毛收入超過14.5萬,夫妻毛收入超過24.5萬的購房者的退稅可減為零。毛收入在12.5萬至14.5萬的個人或調整後毛收入在22.5至24.5萬美元的夫婦的退稅收入遞減。

新規定還給在2009年11月7日至2010年4月30期間購買住房的已有住房的人,提供$6500退稅。已有住房的人須在過去的8年中,在主要居住房連續住滿5年的才可以獲得此筆退稅。即使是目前租房居住,但曾在過去的8年中在自己購買的房中住滿5年,在新購房時可享有此退稅。如果有多處房產,在主要居住地沒住滿5年,其它地方的居住不能累加在一起,因此此類房主購房不能獲得退稅。

根據新規定,只要有約束力的書面合同,實際上是可以在2010年4月30日簽署購買,2010年7月1日前入住。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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