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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保管客戶款項期間將放寬為10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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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程韻璇台北22日電)為便利證券商現金管理操作彈性,行政院金管會擬修正相關辦法,將證券商保管客戶款項期間由 3個營業日放寬為10個營業日,運用標的也可增加。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修正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放寬證券商保管客戶款項期間和增加運用標的,近期將辦理預告。

金管會證期局主任秘書吳桂茂表示,為使證券商累積比較多資金,以達操作運用規模,將放寬證券商保管客戶款項期間由 3個營業日放寬為10個營業日。另外,為使證券商業務操作更具彈性,也增加10天以內國庫券等運用標的。

但另一方面,為增加投資人交易安全,對欲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和運用款項的券商,金管會提高其財務標準:淨值須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達200億元以上,淨值達60億元以上,且不低於實收資本額,最近3年均有獲利,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需達250%。

吳桂茂表示,目前有13家證券商符合此財務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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