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新法:租屋給危險分子最高重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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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28日電)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日前公布房屋租賃管理新規定,房東若將房屋出租給從事危害人體健康、威脅公共安全及破壞環境資源的「危險分子」,將被罰款人民幣5萬至50萬元。

廣州「金羊網」今天引述「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房東將房屋租給無身份證明的個人,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及罰款月租金3倍;若房東知道承租人從事無照經營而仍出租房屋,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出租行為,並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人民幣2萬元以下。

房東將房屋租給從事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以及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行為的危險人士,將被罰款5萬元至50萬元。

新規定也針對承租人訂有明確標準,如承租人未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身分證明,將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及罰款月租金3倍以下;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約登記備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個人逾期不辦處以100元的罰款,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辦則處以5千至1萬元的罰款。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生產、存儲、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將被沒收物品,並由公安機關處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房地產仲介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將接受租賃委託的房屋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或物業管理公司未在規定限期內將自己公司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情況告知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將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逾期不呈報的,處以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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