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法:租屋给危险分子最高重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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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曼娜香港28日电)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公布房屋租赁管理新规定,房东若将房屋出租给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及破坏环境资源的“危险分子”,将被罚款人民币5万至50万元。

广州“金羊网”今天引述“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房东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明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及罚款月租金3倍;若房东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而仍出租房屋,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出租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人民币2万元以下。

房东将房屋租给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危险人士,将被罚款5万元至50万元。

新规定也针对承租人订有明确标准,如承租人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将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及罚款月租金3倍以下;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约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个人逾期不办处以100元的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办则处以5千至1万元的罚款。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将被没收物品,并由公安机关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接受租赁委托的房屋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或物业管理公司未在规定限期内将自己公司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告知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将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逾期不呈报的,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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