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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土地重劃精神 台監察院糾正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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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18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台南市政府辦理第5期等7處重劃區,截至93年底重劃盈餘款66億餘元,依法應撥充一半用作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但實際僅撥充8億餘元,明顯失職,今天通過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台南市政府辦理第5期新市區等7處重劃區,未將抵費地出售所得盈餘款項的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違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且近3年來,台南市政府改善成效不佳,明顯失職,所以提出糾正。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市地重劃內公共設施不足用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利息等,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這種折價抵付的土地被稱為「抵費地」。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重劃區之抵費地售出後所得價款應優先抵付重劃總費用,如有盈餘時,應以其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如有不足時,應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補貼之」。

對此,糾正案文指出,截至民國93年12月底,台南市政府以市地重劃基金辦理第5期等7處重劃區,未依法將重劃盈餘款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涉有重大違失。

糾正文指出,截至93年12月底,7處重劃區盈餘款共新台幣66億1451萬餘元,應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為33億821萬餘元,但實際上只撥充8億1200萬元,短撥25億3173萬餘元;另外一半應支用於增添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款項,但實際費用卻高達51億5331萬餘元,超支18億4510萬餘元。

糾正文認為,台南市政府違反規定,嚴重影響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資金來源。

另外,這7處重劃區內陸續有標售抵費地、利息等收入,累計至今盈餘款項高達70億9784萬餘元,依法應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數額為35億4893萬餘元,但台南市政府實際上撥充金額比例僅約31%

糾正案文指出,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政府的角色只是代辦性質,並不負擔任何開發費用,但台南市政府的作法,已違反市地重劃精神,依法提出糾正,要求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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