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7日訊】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及各位常委:
我是蔣彥永醫生,醫生的職責是對人的生命負責。在二○○三年「薩斯」侵襲北京時,我就對此危險提出警告。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我根據一九八九年我當三○一醫院外科主任時所見,給兩會領導及中央領導發了一封《關於為八九年「六四」學生愛國運動正名的建議》的署名信,信完全是按正規手續上送的。我的這一行為完全符合憲法、黨章和軍紀的。
但到二○○四 年六月一日,我和夫人在沒有任何文字手續的情況下,被非法「綁架」。最初是以所謂「行政看管」的名義(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四章第一節行政看管,第六十七條:對有打架毆鬥、聚眾鬧事、酗酒鬧事、持械威脅上級或者他人、違抗命令、嚴重擾亂正常秩序等行為的人員,或者確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逃離部隊、自殺、行兇等問題的人員,可以實行行政看管。──其中哪一點都對不上我──軍職以上和專業技術三級以上軍官、文職幹部,由前中央軍事委員會江澤民主席批准) 拘禁了我們兩星期。我夫人同時被「綁架」和拘禁,一周後才給她看了補發的「行政看管」命令。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中央軍委又以「黨紀立案」對我實行「兩規審查」。審查我的人告訴我「兩規審查」的時間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結束。但經我反復催問,到二○○四年十月中才給了我一份中國共產黨總後勤部委員會發的所謂「代擬稿」──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造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規定,蔣彥永的錯誤本應按情節嚴重處理,鑒於其能夠認識自己所犯錯誤,寫出書面檢討,並有挽回的願望,經中央軍委批准,決定給予蔣彥永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我當即表示此「代擬稿」不實事求是,我不能接受,並立即寫了《我的申訴》呈三○一醫院黨委直至中共中央總書記。此後經我不斷催促,直到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向我宣讀了中央軍委對總後勤部黨 委第八號報告的批復:同意解除對退休幹部蔣彥永採取的措施。兩次「措施」共使我失去了二百九十四天的人身自由。
我認為二○○四年六月一日,前江澤民主席對我實行「行政看管」既違背憲法,又違背黨章,也不符合軍紀;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對我實行「兩規審查」是毫無 根據,完全錯誤的。更有甚者,至今仍禁止我出國探親,近乎荒唐,我要求立即解除限制。有關單位應該糾正錯誤,並向我表示歉意。這樣才符合第四代領導集體堅 持的「依法治國、以人為本、建立和諧社會」的一貫宗旨。
三○一醫院蔣彥永醫生
二○○九年二月六日
──轉自《動向》09年3月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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