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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聽眾:美國保護人權的基本法律

2009-03-30 15:16 中港台時間|03-30 02:4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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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張光華華盛頓報導) 我們有些聽眾問到的一個問題是,他們常聽說,包括美國之音在內的國際媒體報導有關人權的問題,他們想知道美國有甚麼基本法律保護人權?

*獨立宣言*

尊重人權和提倡人權是美國建國以來的理想,也是美國呼籲世界其他國家和人民共同努力促進對人權尊重的目標。人權是一個持續不斷發展的事業,它是代表人類精神文明進步,人類發揮潛力和阻止暴政和專制的基石。

早在1776年7月4號,13個英屬美洲殖民地簽署的美利堅共和國獨立宣言就確定了人權的真理,那就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獨立宣言表明,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有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

*人權法案*

而美國人權的發展並不是有了獨立宣言之後就獲得立竿見影的成效。從美洲殖民地開始,就遇到人權進步的阻礙,像是從非洲販賣人口到美洲充當奴隸,對當地土著居民歧視的事件,20世紀20年代之前,美國婦女還沒有投票權,工業發達,廠商剝削僱用童工,到美華工受到不公待遇,另外還有其他人權沒有受到尊重的顯著事項。

美國建國之後,開國元勳開始制定憲法,而憲法條文是可以修改的,其中對美國人民生活影響最深切的就是1791年通過的人權法案。這個人權法案共有10條修正案,規定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人權條款。

第一條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是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人權法案除了闡明人民有言論、宗教與和平集會的自由之外,也確定人民持有與佩戴武器的權利。

人權法案其他的修正案還明確限制了政府和有關當局的權限範圍,其中包括未經房主同意,軍隊不得駐紮佔用,人民不得受到不合理、不合法的搜查與扣押,人民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遭受逼供,生命、自由或財產受到剝奪。

*其他涉及人權的法案*

在美國憲法當中,目前有27條修正案,除了我們剛才提到的那些之外,還有1804年的總統選舉辦法、1865年廢除奴隸制、1920年的禁止選舉中的性別歧視等修正案。

另外,在1964年,當時的美國總統約翰遜簽署的民權法案更是對美國的民權運動作出積極回應。該法律禁止學校、公共場所、工作中存在的種族、膚色隔離和歧視。

聽眾信箱會繼續介紹有關美國保護人權的法律。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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