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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需預算直撥鄉鎮 多位縣長指違法欠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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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0日電)立法院今天通過振興經濟特別預算,並決議得跳過縣市委託鄉鎮市執行預算,台北縣認為此舉將欠監督;彰化縣說,依中央規定辦理;嘉義縣長陳明文指決議違法;高雄縣長楊秋興則質疑是綁樁。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98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新台幣1491億餘元,院會也決議中央政府得跳過縣市,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預算。

台北縣政府認為,鄉鎮市公所行政效率不如縣政府,如此作法,預算執行過程將少了縣府的監督與指導。台北縣長周錫瑋表示,北縣可望獲得129.8億元建設經費,為了讓地方建設經費充分獲得挹注,將全力透過競爭型計畫爭取經費,比起中央跳過縣府下放給鄉鎮市公所,會更有效益。

針對立法院的決議,彰化縣政府透過新聞處回應說,一切依照中央的規定辦理。

陳明文表示,根據98年1月23日公布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二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第三條則規定:地方執行機關執行之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應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由各該直轄市及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陳明文指出,立法院今天決議中央政府可以跳過縣市,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預算,這與法源相牴觸,況且,沒有議會通過就動支,地方應如何依循?

他說,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98年度中央政府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決議中央政府得跳過縣市政府,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預算,這項決議是否有效,頗有疑義,他認為「不可以這樣!」

楊秋興表示,中央補助鄉鎮市的預算都經過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從來沒有跳過縣市,主要是鄉鎮市公所的專業度不及縣市政府。

他表示,全台鄉鎮市長8、9成是國民黨籍,立法院的決議讓人質疑綁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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