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案:黃德智的刀傷推開了迷霧

人氣 5
標籤:

【大紀元5月28日訊】尊敬的網絡法官先生/女士 民眾陪審:

3個男人的動機,已經由鄧貴大,在用鈔票一次次敲打鄧玉嬌頭部時,旗幟鮮明地說出來」怕我們買不起嗎?」下面我們找出他們「買」的真實過程和技術。

我們現在,2009-5-25,離案發日15天後,進入重要階段,找出強姦嫌疑同案犯黃德智在命案中的位置,和作用。這是理清,連接,同時解釋前面的鄧貴大為何挨4刀,而黃僅挨一刀的原因。

我們依靠的信息是:

1.鄧貴大挨了4刀。

2.黃僅挨一刀。

我們依靠的推理是:

1. 因為嫌疑同案犯們特別位置,使他們的眼睛的視野範圍被擋,所以沒有躲開刺來的刀。

2. 他的耳朵,在聽到他的同伴被第1刀,一直到第4刀刺在身體時,喉舌自然反應產生的突發喊叫,提醒他中斷自己當時的行為,或去支援他的同伴。

我們的目的:

從確定黃德智在命案中的位置,發現他的作用,從而確定鄧貴大的作用,達到最後確定他們的真實目的,和實現目的的程度。

如果按人數和參與並受傷程度排行,鄧玉嬌,在第一排;鄧貴大,在第二排,黃德貴,在第三排。


(網絡)

當然,您可以說,鄧玉嬌,在第一排;鄧貴大,黃德貴都在第二排。

但是,如果那樣,為什麼直到鄧貴大倒下去,黃德貴才想起來「去阻攔」(公安局替黃自己通報的話)呢?

他可以在第一刀時就出手制止,因為鄧玉嬌拿刀的右手被鄧貴大在黃的左邊擋住了。至少,他可以輕鬆地從鄧玉嬌左邊拖住鄧玉嬌的左手,更直接,抱住鄧玉嬌整個身體,時她無法揮動第2,第3,第4刀,和最後刺黃自己的第5刀。

所以,前面的排列是合乎傷情結果的。

那麼,第三排的黃德貴可能在哪裏?鄧玉嬌的左邊?還是右邊?後面不可能。因為那樣鄧玉嬌看不見他,剛抓刀時,就會被黃德貴從後面立刻制止了。

下面的圖,按邏輯和傷勢,告訴您他應該在哪裏。


(網絡)

近看黃德貴在遠處第4排的可能性。


(網絡)

近看黃德貴在近處第3排的可能性。


(網絡)

對!黃德貴最可能就是在這裡,符合所有的客觀狀況和邏輯推斷。

位置確定以後,黃德貴的可能作用立刻就清楚了。

讓我們把模擬鏡頭由人物上方,移動到人物的水平方向,如下圖:


(網絡)

他是最接近鄧玉嬌的下體,並有條件實施性侵犯的行為。

條件就是,鄧貴大在控制住鄧玉嬌的手的位置!鄧玉嬌反抗暴力控制的主要對手是鄧貴大!她可能已經沒有餘手,去制止黃德智對自己下體所作的任何可能的性侵犯. 

因為這個條件存在,所以黃德智會利用這個機會,實現他們由鄧貴大剛剛宣佈了對鄧玉嬌的動機,可能對鄧玉嬌進行性侵害。黃德智在這個位置受視野限制,沒察覺,也顧不上去幫鄧貴大。但是,他的耳朵,聽到了鄧貴大被刺時自然發出的尖叫,提醒他去幫鄧貴大。然而,他沒有幫助。為什麼?可靠的解釋就是:他在做其它難以立刻中斷的事情。以上2個因素聯合,就合理地解釋了,黃德貴為何沒有幫助鄧貴大躲避4刀,自己僅僅挨一刀。

(貼臉距離)第2排的鄧貴大倒下以後,鄧玉嬌再來用刀驅趕在(貼身距離)第3排的,正在做難以立刻中斷的事情的黃得智,黃德智在鄧玉嬌揮刀的範圍內,可能自己受第一刀傷後,他立刻後退了!(而不是警方替他報的「上前制止」)。

從心理上說,鄧玉嬌可能被自己掙扎反抗的結果嚇住了。黃德智也可能被鄧玉嬌反抗的結果嚇住了。因為黃已停止了難以立刻中斷的事,(就是讓他興奮,專注,不願旁顧的—-可能的性侵犯?)(由第3排位置退到第4排後)鄧玉嬌就沒有再乘勢主動去多刺黃德智。(符合了1個傷口)

以上用「窮盡」法,找出漏洞,推導出「上前阻攔」是黃德智對警方的謊言。解釋了黃德智為何在4次揮刀期間,沒有對鄧貴大提供任何幫助。而是鄧貴大在掩護黃德智,使黃專注實施可能的性侵犯行為。

把這個推斷鐵定為實際,就一個辦法:那就是勘查,分辨,驗證出,在地上的混合血跡(鄧貴大案與黃的)2個血型的血跡的距離是在一米以內?那是合夥作奸的鐵證!按照黃德智說法,他「上去」阻攔,就是說,沒有走近倒下鄧身旁,被刺,他的血應遠離鄧貴大的血。如果很近,甚至混一起,合夥作奸!沒有別的解釋。

所以,面對3個比她強壯,又控制她的男人,鄧玉嬌根本不是蓄意「殺人」,因為不存在任何殺人動機/成功條件。但她可能是蓄意「傷人」,以達到擺脫控制,保衛自己的目的!現場地上那個〔b]破碎的煙缸,有可能是她要躲避的,被鄧貴犬使用的兇器。遺憾的只是她當時無法控制手的力度,下刀的位置,而且也無法預先知道傷害程度。畢竟襲擊她的人的身體也在大幅度運動,而且,當鄧貴大隨醫護離開房間時,還是活人。

最後一個問題,如果3個酒後男人將鄧玉嬌打死,有可能被「醉酒」,無意犯罪,逃避刑罰的可能嗎?

由以上推斷:黃德智,不但可能是強姦嫌疑同案犯,而且可能還是強姦嫌疑主犯!因為他在案發時刻的位置和作用,可能在幫助實現他的目的!(儘管他可能不會主動承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自衛、搶劫、強姦、綁架

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

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我們一致認定,一個犯罪活動不是由最後那個動作才稱為「正在進行」,而是由一系列小動作組成,那麼,讓我們看看3次通告上已報導的證據是否已經足夠澄清事實了?


(網絡)

按通報裡表明/推斷出的事實就是:當嫌疑人鄧貴大已經完成了上面圖裡6個強姦系列行為中的 前面2個動作的時候,

也就是1.(語言威脅/調戲)」嫌我們沒有錢嗎?」 2.(限制人體自由)一次截堵,兩次推X(倒/坐), 自衛嫌疑人鄧玉嬌可能開始自衛反抗了! 因為,強姦嫌疑人的第3個動作(壓倒,制服),可能立刻到來.

鄧玉嬌反抗行為和時機符合《中國刑法〉對反抗者的莊嚴授權!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撣塵 : 一劍封喉
中共懼引爆公共事件 鄧玉嬌改監視居住
劉曉原:鄧玉嬌被監視居住,案件何時了能了結?
李和平:當局還想玩貓膩將付出更大代價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