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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失業給付 擬參酌就業保險失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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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3日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討論延長失業給付辦法,與會者對於參考日、韓採用的「就業保險失業率」有共識,建議訂定適用資格條件,且不應無止境延長。勞委會將於10月底前訂定辦法。

台灣目前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有535萬人,6月請領失業給付13.4萬人,就業保險失業率約2.5%,如果參考韓國3%或日本4%標準,也就是請領失業給付人數達到16萬人至21.4萬人時,將可啟動延長給付。

畢業季來臨,失業率再度升高,勞委會下午邀勞資團體、政府代表和專家學者討論延長失業給付的啟動標準、實施期間和請領資格條件等問題。

現行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就業保險法已修法授權勞委會訂定延長失業給付期間辦法,在實施延長給付期間,給付月數可延長為9個月,最長可延至1年。

勞委會在會中提出日、韓延長失業給付標準為討論的參考指標。日本採用「就業保險失業率」 (每月請領失業給付人數占被保險人數比例)和每月初次認定失業給付占總被保險人數比例。啟動標準為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4個月超過4%,且每月初次認定比例連續4個月未降低。

韓國規定,失業率連續3個月超過6%,或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3個月超過3%,或每月申請失業認定人數占被保險人比例連續3個月超過3%。韓國實施方式是設定實施期間,先實施半年,視情況決定是否再延長。

與會者轉述,為避免道德風險,出席者同意延長請領的適用對象應設定結合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條件,而且不應無止境延長。

但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勞委會不應拖到10月底才訂定辦法,應在1個月內完成延長失業給付的法規作業,且不能以高門檻「變相」封殺延長失業給付的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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