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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民法擬修法/父不父 子女可免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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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民法孝道扶養制度將有重大變革,法務部和司法院聯手研擬修法推翻「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未來父母亂倫、家暴或遺棄子女,法院有權免除或減輕子女扶養義務。

法務部 司法院支持

法務部鑑於社會上不時傳出若干父母對年幼子女家暴、遺棄、甚至性侵害,等子女長大後卻回頭要求扶養、否則揚言提告的案例,正研擬修改民法親屬編扶養條款,上週已邀請司法院及學者專家代表討論,司法院也表示「支持這項修法」。

法務部最近出爐的民法第1118條之1增修條文草案,參考德國和法國的民法,規定「受扶養義務人曾遺棄扶養義務人,或故意侵害扶養義務人或二親等內親屬,法院有權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司法院官員指出,民法第1118條依傳統儒家思想,規定不管父母對子女曾做出如何不堪事情,等父母老了,子女都有義務負起扶養責任,法官無權判決子女不用照顧父母,但這樣的觀念公平嗎?非常值得探究。

遭性侵 好賭母不管

勵馨基金會發現不少亂倫或家暴個案,子女成年後竟遭當初施暴或性侵的父母反過來找他們拿錢,要求盡扶養義務;一名化名馮寶的被害人就說,她國小六年級遭家人性侵,母親竟說:「肥水不落外人田,妳是處女,給家人發洩,也算是盡妳的義務。」

馮寶表示,小時候媽媽好賭,常讓她一個人在家挨餓,還不時要讓媽媽的朋友猥褻,直到社會局介入才重生,現在媽媽年過60,要求她和兄姊要多給錢,不然就提告。

一名社工指出:「舉雙手贊成修法,否則社會上這麼多類似馮寶的案例,只因為父母生下他們,他們就得一輩子受父母的折磨?」

修法後 可舉證救濟

但司法院為避免未來有父母動輒以子女忤逆、不孝為藉口,援引修正草案拒絕養育年幼子女,建議法務部增加排除條款,規定父母須照顧子女至成年為止;學者則建議法務部不要只修單一條文,應全盤考量民法相關條文。

對於早已發生、未即時提告的案例,未來修法後該如何救濟?法務部表示,修正草案原則上適用於重大被虐案件,這些案件在檢警、法院或社福機構多半都存有檔案,受害人調出相關資料來舉證,就有機會適用。

  ‧ 民法擬修法/父不父 子女可免扶養 ‧ 無「法」遺棄父母 寧願作公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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