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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电影院不得禁带外食 味道浓郁者有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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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郑亦宸台湾台北采访报导)行政院消保会22日宣布,电影院不得禁带外食!但为维护映演场所的卫生和观影的舒适,电影院可规定例外食物不得入场,如味道浓郁、高温或高浓度酒精饮料,预计今年过年全面上路。

消保会法制组长邱惠美表示,去年6月消保会稽查部分电影院时发现,各戏院对民众携带外食的规定紊乱不清,因此即请新闻局研订“电影院业者禁止携带外食定型化契约不得记载事项”,并经行政院消保会第173次委员会议通过,待新闻局公告后,预计过年前就会上路。

此草案中规定:电影片映演业不得为禁止消费者携带食物进入映演场所实用之揭示、标示或口头告知。但味道呛辣、浓郁、高温热汤(饮)或食用时会发出声响之食物,得于映演场所明显处揭示或标示禁止携入。

邱惠美说明,草案但书规定所称禁止携带外食之类型,如味道呛辣、浓郁之臭豆腐、咸酥鸡或食用时会发出声响的瓜子、花生等。

由于草案中的食物形容恐有定义认知上的差距,邱惠美表示,要求业者必须以草案为依据,明确标出自家戏院不得携带的食物名称。像高温热饮若达100度有安全之虞所以禁止,但一般50度左右热饮并没有问题,而高浓度酒精饮料也属呛辣类,且可能扰乱秩序,所以禁止。

邱惠美也表示,既然有但书从严,业者就要明确订出哪些食物名称不得携入,也不得以口头禁止或要求民众打开包包检查。

目前停留在立院审查的消保法增订条文第56条之1,得对违反规定之电影院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锾,并得以连续处罚。

但条文未通过前,邱惠美表示还是可以依消保法第33条及第36条进行调查及限期改善,未改善可依第37条公布企业经营者名称、地址等,最后也可依第58条罚则,以违反第36条或第38条命令,主管机关可对企业经营者处以6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锾,并得连续处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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