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君蔚台北29日电)公平会委员会议今天通过,不禁止富邦集团蔡明忠、蔡明兴兄弟以大富媒体取得凯擘,但附加13项条件;其中大富未经公平会同意,股权不得有所变动。
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今天加开委员会议,决议不禁止大富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与盛庭股份有限公司、凯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大安文山等12家有线电视结合,但依公平交易法附加13项负担。
公平会表示,这项结合在现有法规架构下,对市场结构面尚无显着限制竞争的不利益,且有助未来数位汇流发展等整体经济利益。两者结合所控制的有线电视系统收视户数,尚未超过全国总收视户数1/3;所供应频道节目数,也尚未超过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可利用频道数1/4。
不过,公平会发言人施惠芬表示,为了消弭未来市场限制竞争的疑虑,在13项负担中有10项要求大富在经营权、经营团队、共同经营、节目增加及其授权,以及联合行为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
她并表示,公平会也规定大富应履行确保整体经济利益的事项,并在结合后5年内、每年7月1日前,提供有助于整体经济利益的成果报告、自制、代理销售节目契约书等资料,送交公平会备查。
公平会指出,大富媒体股东包括明东实业、道盈实业、红福投资、忠兴开发等公司及蔡杨湘薰、蔡明忠、蔡明兴等,都同时持有富邦金控部分股份。
公平会表示,为避免大富与富邦金未来有不当资金往来,导致违反金融法规及影响市场秩序,也将函请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注意。
未来大富及其控制与从属公司有以下变动,都必须先经公平会同意,包括以直接或间接持有或取得其他有线电视业者、台湾大哥大与其从属公司股权;以及股权出让予台哥大及其从属公司,但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不在此限;大富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担任上述公司经营团队;参与其他有线电视业者作共用头端网路设备、商标、客服业务或其他共同或委托经营行为;不得再增加其他自制、代理的类比卫星广播电视节目。
同时,大富不得与结合事业以外的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共同从事定价、抵制等联合行为,对于自制、代理的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授权,以及用不同价格或价格以外的条件,授权予其他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多媒体内容传输服务经营者,或其他频道提供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