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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钰报告 苏建和案无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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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2日电)苏建和案缠讼近20年,台湾高等法院再更二审今天判苏建和等3人无罪。合议庭主要采信鉴识专家李昌钰报告,认为极可能为已伏法的王文孝1人所为。

本案源于民国80年,汐止吴铭汉夫妇遭人发现陈尸家中,警方在案发现场采集到王文孝的指纹和血脚印,将他逮捕到案后,王文孝供出当时与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3人犯案,3人原在检警讯问时自白犯罪,但后来翻供指遭刑求,否认犯案。

当时在军中服役的王文孝已在81年间遭军法枪决,苏、刘、庄3人于84年遭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谳。但全案经律师声请再审获准后,3人于92年首度获判无罪,但96年高院再更一审时,3人又遭判死刑。

过去曾判决3人死刑的一、二审合议庭采取的理由,多为3人虽对犯案细节,包括刀器、犯案过程及血衣丢弃地点说词有所出入,但仍根据王文孝供词及3人自白,认定3人参与犯案。

再更二审合议庭历经约3年的审理期间,嘱托李昌钰重建命案现场,并勘验警讯录音档,采信李昌钰鉴识报告,认为本案极可能为王文孝1人所为,并采信苏建和当年是遭刑求才自白的说词。

李昌钰的鉴识报告指出,虽被害人共有79处刀伤,但可能是1刀多伤,并非砍杀79次,且根据重建现场的血迹溅痕及现场空间研判,没有多人在场犯案迹证,且唯一可能容纳的凶器为菜刀。此外,因犯案现场只发现王文孝的指纹和血鞋印,因而做出“本案极可能为王文孝1人所为”的结论。

自白部分,因苏建和曾向法官表示当时因遭刑求鼻青脸肿、还遭警方拿枪要胁,“怕继续被刑求,不得已只好配合警察”。合议庭审酌苏建和当时在看守所中身体检查报告,发现苏身上确有瘀青,采信他的说词。

不过,刘秉郎与庄林勋也指自己遭刑求的部分,合议庭以2人在看守所的身体检查报告没有伤势,认为2人未遭刑求。

但合议庭勘验警讯录音带,除发现录音带内容与笔录多处不符,警方讯问时并有诱导嫌疑,因而认为当时自白不具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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