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企首引用“王室豁免权” 港法律界表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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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道)香港高等法院在今年初处理一宗民事索偿案时,裁定大陆国企于九七后可引用殖民地时代的“王室豁免权”,引起法律界哗然,上诉庭日前将案件押后。有法律学者指案例影响深远,担忧矮化了香港法院和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案件涉及有“亚洲第一吊”的中共交通部属下广州打捞局被控欺诈索偿,打捞局代表律师提出源于皇室豁免权的“官方豁免权”,获法官接纳。虽然打捞局最终因未有及时提出申请而不获豁免,但裁决引起港大三名法律学者质疑。

负责研究的其中一位香港大学法律学者张达明教授指出,有关裁决影响深远,“无论在法律观点上,我们觉得很值得去研究,另一方面从实际上对香港法院的地位、对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或者是一般的商业运作上都有很深远的影响。特别是有关的问题其实是涉及到普通法的角度和中国宪法的角度看问题。”

矮化香港法院地位

张达明表示,高等法院今年4月原审法官的裁决,确认一个很古老的普通法之下的“王室豁免权”,法官认为可以在97年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或是其辖下的机构去继承,换句话说,中央政府和其辖下机构就会承袭一个很古旧普通法之下的“王室豁免权”的特权,他指出如果这个论点是正确的,影响很深远,将会矮化香港的法院。第一,香港法院的地位就比国内的其它法院更加低,因为国内的法院没有类似“王室豁免权”的概念,“所以同样广州打捞局几年前在内地法院接受它被人告,但是反而它能在香港法院申请豁免,在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之下,反而香港法院的政治地位还逊于内地法院。”

张达明续说,不单如此,还会令香港法院的地位也逊于海外的法院,因为基本的国际法原则,纯粹涉及商业和民事的问题,即使是国家机构都不可以申请豁免权,所以如果香港法院认为自己无权审理一些国家机构在香港或是其它地方进行的商业行为,这样的情况下,香港法院的地位又会差过国,差过海外的法院。“因为同样是广州打捞局或者是类似我们称为中央的企业或国营企业,如果它们在一些商业的问题上,一般海外国家都不会承认它们有豁免权。”

张达明并指出,今次判决也引起法律界很大的关注,“很多国际律师楼和各地律师楼,他们都特别去警告有关的客户,因为这个案件之后,如果要和国家企业国营企业进行交易,它们的风险会增加,因为这些企业可以在香港法院申请豁免权,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律师都向其客户指出以后如果要进行交易时,你要冒的风险就大了。”他续说,这就会影响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有的律师就会建议客户,如果以后你和一些有国家背景或者是国营背景机构合作的时候,你要花多一些钱和时间去查清楚是否由国家控制的。”

九七后豁免权已消失

基于上述原因,张达明和另二位法律学者共同研究得出的结论认为,原审法官的判决有很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适用范围太广阔,不仅是中央政府机构,还包括其辖下机构组织,“以香港来讲是新华社或是中联办这些很明显是国家机构,但是还有不少是国企或是央企,有时候我们都搞不清楚它们究竟是不是由国家控制之下。”张达明续说涉及的不仅是商业的纠纷,有些可能是因为某些疏忽所引起的损失。

张达明说明事实上,在1950年香港已经透过立法,基本上已经取代香港的殖民地政府可以申领豁免权的保障,但是这个法律是针对殖民地政府而非英国皇室,所以名义上英国皇室仍然有这个普通法的豁免权。

所以他认为香港在九七回归后,中央政府没有理由继承这个豁免权,“我们的看法就是在九七之前,没错在名义上英国的皇室在香港享有豁免权,虽然事实上他没用过,但是九七开始这的豁免权应该随之消失,就不应该可以由中央人民政府去替代。”

张达明又说《基本法》22条订明,由中央人民政府部门,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所有办事处,均须遵守香港法律。如果香港法院对中央人民政府辖下机关没有司法管辖权,那么《基本法》这规定便只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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