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1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君蔚台北30日电)基金通路报酬揭露制度明年3月上路,基金销售机构事前应告知投资人收取的通路报酬。金管会今天发布相关施行原则,将报酬分类,并授权投信投顾公会尽速拟定施行要点。
由于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投信业者、总代理人等支付的通路报酬多寡,影响销售中立,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3日发布,要求基金销售机构收取的通路报酬,应在事前告知投资人,如有变更也应告知。
金管会证期局主秘吴桂茂表示,新规定给予业者6个月缓冲期,将在明年3月2日届满,并授权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订定施行要点;为了让业者清楚遵循,金管会今天发布施行原则。
金管会表示,通路报酬类型包括“申购手续费分成”、“经理费分成”、“销售奖励金”、“协办客户产品说明会”及“赞助或提供员工教育训练”等5种。
金管会指出,规定“销售奖励金”在销售时若无法确定金额,可揭露费率级距,并说明内容及计算方式。
金管会也将赞助员工教育训练金额的“重要性门槛”授权投信投顾公会订定,赞助金额超过这个门槛才须揭露。
对于通路报酬资讯,必须由投资人签名确认已阅读及了解;如投资人透过网路或电话申购,销售机构需确认是否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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