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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投资 台烟酒董事长遭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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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8日电)监察院调查台湾烟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韦伯韬在烟酒公司董事长与苗栗县财政处长任内违反公务员服务法,投资“一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依法通过弹劾。

监察委员钱林慧君、吴丰山、黄武次中午在监察院召开记者会表示,监院以9票对2票通过对韦伯韬(原名韦端)弹劾案并将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提案监委吴丰山表示,“以前政务官像这样就下台”。

吴丰山说,韦伯韬在民国92年成立一伟公司,民国96 年1月1日他到苗栗县政府担任财政处长、民国97年7月1日改担任台湾烟酒公司董事长,依据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且所有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其所投资公司股本总额10%,韦伯韬不仅经营且股本都超过法定10%上限。

吴丰山表示,调查期间,韦伯韬声称民国96年11月1日担任苗栗县政府财政处长前就向一伟公司董事会请辞董事与董事长,但继任的董事长谭世坪当时在北京修学位不及办理;但据民国83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释函,韦伯韬转任公务员必须“立即”办理撤资、降低持股等。

吴丰山说,韦伯韬非但没有立即办理撤资,且迟至98 年6月18日才办理一伟公司的董事长改选,因此不采信他的说法。吴丰山强调,公务员最重官箴,明知故犯或知道没有处理都不行。

被询及韦伯韬是否明知故犯?吴丰山与钱林慧君均表示,韦伯韬久任高阶文官不可能不知道这个规定,且韦伯韬接受监委约询时坦承,知道有这项规定但公司人员办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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