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少年重名获罪 刑讯逼供被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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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0年12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净采访综合报导)只因与疑犯同名,新疆博乐市15岁少年王企(化名)被当地警察以“抢劫”罪名刑拘,在刑讯逼供后被迫 “交待事实”,并且被手铐脚镣带到三所学校“现身说法”。由于其父母多方营救,已被羁押212天受到巨大心理创伤的王企重获自由。针对此案律师认为,在中国,办案人员很多并不是根据客观的物证等技术分析案情,而是主观上依赖于口供作为主要定罪证据,导致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口供这种现象非常盛行。

据‘新京报’报导,2008年9月,新疆博乐市15岁少年王企(化名)被当地警察刑拘。两个月后,他被判处两年徒刑。2009年4月,市法院做出再审判决,无罪获释的王企至此已被羁押近7个月。起初,王企曾告诉警察自己冤枉,然而,尝到“专政拳头”后让他就范。此时,遭受沉重打击的王企“一想到这些就头痛,也不想再继续读书了。”

高压下 戴手铐脚镣“现身说法”

王企告诉‘新京报’记者:“在讯问我的时候,(他们)打我的肚子、脖子、脸,下巴也有。用拳头、巴掌,还用膝盖顶我。”办案警察哄骗他:“你赶紧说,说完了,就放你回家。”并且还给他读了那个主犯的口供,王企在这种威逼利诱下签了那份口供。

2008年12月5日,看守所管教交给王企一封忏悔信,要求他作为少年犯代表到博乐市的3所学校“现身说法”。王企叙述:“当时判完了,人还在看守所,管教让我去三个学校演讲,说这么好的机会,你必须去。我也不敢跟管教犟。出了门,他们直接给我把手铐和脚镣戴上。现身说法的稿子是管教给我的,就把名字改成我的了。从下午四点出去一直到回来,我都戴着(手铐脚镣),还有摄影拍照片,我心里特别难受。”

王企的父母王富财与爱人赵美玲得知儿子被冤判四处奔走取证,找到案件受害人高斌(化名)及其父母,到管教所指认正在服刑的儿子并非参与抢劫的王企。经过受害人的指认,王富财立即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4月2日,博乐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王企被无罪释放。此后不久,真正实施抢劫的王企被抓获。

律师:依赖口供为主证 刑讯逼供盛行

中国著名律师莫少平对大纪元表示:“这起案件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起错案。里面有几方面值得深思的地方。作为未成年的王企在自己未请律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给予嫌疑人司法援助及律师辩护。在这个案情中出现了刑讯逼供现象,这个有立法方面原因,比如,西方民主国家他们在法律中赋予了嫌疑人沉默权,而中国的刑事立法上没有赋予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而是要求他们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配合司法机关。”

莫少平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非常依赖以口供做为“证据之王”的方式,办案人员很多并不是根据客观的物证、现场勘验、鉴定等技术分析案情,而是主观上依赖于口供作为主要定罪证据。像是没得到嫌疑人的供述如同这个案子还没有破一样,导致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口供这种现象非常盛行。

本案中王企在法院未定案前被司法机关要求公共场所“现身说法”的做法,刘晓原律师对此指出:“在法院还没有认定嫌疑人有罪之前强迫嫌疑人王企戴手铐脚镣在三所学校所谓现身说法,这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人格是一种歧视。假设当事人被判有罪,这种方式也是不合法的,何况他还不是犯罪嫌疑人。对这起错案,相关部门应该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涉嫌刑讯逼供的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被判错案的孩子,国家要给予合理赔偿,并且还要消除对孩子的社会影响。”

“纸上进步”揭中共“明知故犯”

联合国人权特派官员曼弗雷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曾在2005年到中国做了为期两周的查访。他在联合国人权专员(UNHCHR)的网页上发表了一份报告中指出,中国法律系统严重倾向于酷刑逼供。

南方都市报报导,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陈云生经过多年调查后指出,中国的酷刑,主要存在于刑讯逼供里面。具体普遍存在的十三种酷刑,如暴打或重殴、吊打、反铐或背铐、火烙、烟头烧烫、电击、利用假枪毙刑讯逼供、强喂或强吃脏东西,等等。

据大陆媒体报导,2001年10月,新疆昌吉州奇台县碧流河乡有30名村民,因在同村村民刘生明家吃面,先后中毒送院。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当地公安认为,郭庆文的父亲因曾被刘打过,郭庆文为了报复而投毒,他随即被公安行政拘留及刑逼长达10个昼夜,于当年12月被逮捕,02年初,16岁的郭庆文被新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为18年。郭庆文母亲陈芳霞为讨回公道,上京为儿申冤5年,最后法院做了无罪判决。

评论人士认为,中共在很长的时间里重复使用的“纸上进步”的欺骗花招不但不应再得到任何肯定,反而应受到彻底的曝光与谴责,因为中共所有这些“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恰恰说明中共完全知道国际人权的标准是什么,怎样正确的回答关于人权的问题,怎样建立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怎样惩罚那些违反人权的罪犯,却仍然选择继续违反人权。这样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绝不是什么进步,因为中共从来就没有打算对之加以实施。这件事情本身就表明中共根本就不尊重任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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