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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当事人名字 警署判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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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黄敦砚/台北报导〕警政署警光杂志网站“警政新闻”以“单纯车祸演变为强盗”为题,刊登卢某全名指他是强盗犯,卢某后来获不起诉处分,台北地院认为,警方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未隐匿嫌犯姓名,昨判警政署应付卢某国赔40万,并在警光杂志网站刊登道歉启事3天。

*被称嫌犯男子 获不起诉*

警光杂志昨天表示,还不知道法院判决依据为何,等收到判决书再做处理与回应。

卢某主张,92年间他在桃园县大溪镇与黄姓人士发生追撞,他认为当时只是单纯车祸纠纷,警光杂志网站却指他涉及强盗、伤害等罪嫌,刊出他的全名;卢某认为警光杂志侵权,提告求偿280万。

警政署主张,警政新闻由各分局及员警提供资料,若有人对网站内容有意见,警光杂志网站会做事后处理,96年间卢某胞姊反映此事后,即将此报导撤下,各大搜寻网站虽仍可找到此报导,但已与警光杂志无关。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员警侦办案件阶段,事实往往还不明确,当事人将来可能被认定不涉犯罪,警方应遵守“侦查不公开”原则,在报导警政新闻时采事前审查、隐去犯罪嫌疑人姓名或限制阅览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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