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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司法官适用丙等3% 司院法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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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安芷娴台北1 日电)考试院会今天通过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并将司法官列入“丙等3%”评鉴。司法院、法务部今天同表反对,认为司法官与一般公务员性质不同,不应以相同规范强制比率考核。

考试院会上午审查通过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明定各机关考绩列丙等的人数比率不得低于3%,而公务人员只要在10年内拿到3 次丙等,又无后功抵销先前丙等纪录,即须办理资遣或退休;至于司法官部分,则同样有丙等3%规定,但不须强制资遣或退休。

司法院对此发布新闻稿,明确对考试院草案内容表示遗憾,认为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仅有适任与不适任之分,与一般公务人员属性有所不同;如适用行政机关体制下的考绩评比,明显不适当。

司法院表示,先前已拟定法官法草案,对于司法官的不适任情形,特别设计退场机制,予以规范或淘汰;但在法官法制定完成前,司法官仍为公务人员考绩法适用对象,应特别考量。

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指出,先前铨叙部所研拟的草案版本中,考量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性质差异,将其排除在公务员强制考列丙等制度之外,建议日后立法院审议考试院版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时,能作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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